1、 流动人口管理五个制度 一、外来人员到本辖区的,本着谁留宿,谁负责报告的原则,留住户必须在留宿之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报告,若暂住两日以上的,留住户领带暂住人在2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登记备案,居住3日以上的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二、凡雇佣或者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外来经商、务工、文化交流团队等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履行和落实下列治安防范责任: 1、对所属人员经常性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2、建立群众性安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临时雇用人员的身份
2、并负责督促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不得雇用无有效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以及不申报登记的人员; 三、社区坚持每日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情况向镇综治办汇报一次的同时,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情况进行登统计,并向镇综治办汇报。 四、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并上缴注销暂住证,并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五、外来人员到本辖区留宿,留住户对留宿人员在留宿之前不及时到社区登记汇报的或瞒报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至100元罚款,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的保资格。
3、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外出人口管理制度 一、对外出人员必须以社区单位为依托实行有效登记,将外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去何处、做何事、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二、任何外出人员外出三日以上,都必须及时向社区汇报进行登记,单位家属外出的应向单位汇报或向社区汇报,进行登记,若是外出打工、经商等务工就业人员,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登记,并上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人签发外出人员联系卡,并提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4、 三、重点监控人员外出按照公安机关列管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外出人员要定期向当地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和户口所在地管理部门汇报思想情况、工作情况。 五、外出人员在外出时不及时向社区汇报登记的或不汇报登记的,处20至50元罚款,不予办理外出相关手续。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低保资格。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外出人口联系卡管理制度 一、外出人员在外出之前必须向社区汇报登记,社区将外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外出时间、外出事由、去何处、做何事、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详
5、细登记备案。 二、任何外出人员外出三日以上,都必须及时向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登记,并上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由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人签发外出人员联系卡,并提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后方可外出。 三、外出人员要定期向当地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和户口所在地管理部门汇报思想情况、工作情况。 四、社区应及时与外出人员外出所在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定期了解工作、生活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情况。 五、外出人员不及时向社区取得联系,汇报思想动态情况的,通知家人处20至50元罚款,再有外出2年内不予办理外出相关手续。是低保户的,降低低保金或取消低保资格。
6、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社区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联系汇报制度 一、社区治保主任按照镇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社区治保主任对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定期进行检查,详细了解情况,做好登统计,建档立卡。做到底数清。 三、社区治保主任对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情况,认真进行登统计,并在每月20-25日前上报镇综治办。 四、如出现紧急情况可以随时报告。 五、社区治保主任对该社区外出、外来人员,出租户和承租户情况不按时上报或不上报镇综治
7、办的,处10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惩处,聘用干部罚款500元,取消聘用合同,不得再录用。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管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格勒克镇实际,特制定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程序。 一、申请房屋出租程序 1、房屋出租户以书面形式申请房屋出租,并由十户长、居民小组长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再向社区申请房屋出租(辖区单位需持有单位房屋出租许可证明)。
8、 2、社区收到出租户申请后,与派出所片区民警一起在7日之内,对申请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房屋结构、水、电、气、防火、防盗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符合条件后填写《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许可通知单》。 3、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房屋出租户持《喀格勒克镇居民房屋出租许可通知单》到社区填写《XX县区租赁房屋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相片3张。 4、房屋出租户持《XX县区租赁房屋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书》,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出租门牌。 二
9、申请租赁房屋程序 1、房屋出租户在房屋出租3日内,由十户长、居民小组长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持《房屋出租许可证》与租赁户一同到社区以书面形式申请租赁房屋,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租赁户持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1寸相片3张。(辖区单位必须先到单位登记,由单位出具证明) 2、房屋出租户及租赁户持《房屋出租许可证》、《暂住人口登记表》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同时出租户、租赁户、派出所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3、房屋出租户在租赁户解除租赁3日内,到社区、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 三、有关规定 1、
10、房屋出租户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履行好职责,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2、房屋出租户要严格按照以上程序申请办理相关证件,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否则将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3、对暂住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4、辖区单位、招商引资开发区要有专人负责房屋出租、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配合、支持好社区管理工作,否则将上报县政法委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对在出租房内进行一些非法宗教活动,房主知情
11、不报,将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造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房屋出租户有义务对出租房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在出租房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 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我镇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推动房屋租赁健康发展,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喀格勒克镇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喀格勒克镇各社区辖区房屋租赁
12、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租赁管理 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社区成立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与所有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责任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门前五包责任书”,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发生的任何问题房屋出租户都要负责任。 3、严格落实房屋出租许可制度。出租户必须向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申请房屋出租,填写房屋
13、出租申请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 4、社区干部接到房屋出租户的出租申请后,对房屋出租户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是否适合居住条件(主要看房屋是否属危房),并向出租户宣传社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出租户有义务对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保持环境卫生、社会稳定、“两费”的收取、镇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管理服务站等社区管理体制向流动人口进行解释以及社区向流动人口提供的再就业、医疗保健、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5、出租方在接受承租方的房屋承租后在二个星期内将承租方的“三证一本”等相关材料报到社区登记、造册,并报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14、 6、承租方请求解除出租关系离开本地之前,出租方应到社区说明承租方离开的原因,注销租赁登记。 7、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包”职责(即:包治安、包宗教管理、包安全生产、包环境卫生、包计划生育),不能只管收钱,而忽视了对房屋承租人的管理和服务。房屋承租人要主动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部门和房屋出租人的监督检查。凡是出租房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要追究单位、业主的责任。 第五条社区和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不
15、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 (二)督促承租的外来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四)积极协助社区和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16、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时办理暂住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社区、派出所和镇综治办应当及时互通住宅房屋租赁信息,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 第十条各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出租房屋分布情况,成立群众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社区和派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
17、弄虚作假。第十二条惩处 1、房屋租赁未经社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汇报的,进行说服教育、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而多次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汇报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是低保户的,对其降低低保或取消低保的处罚。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通知派出所、工商税务部门按照有规定进行处理。 2、对在出租房内出现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视情节严重,由公安部门处理。 3、对在出租房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责任。 喀格勒克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31日
18、 第二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
19、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
20、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1、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三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2、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
23、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24、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
25、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6、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第四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二、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三、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办事处人口计
27、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四、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五、村(居)委会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设立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类登记表,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第五篇: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促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凡18—49周岁育龄流动人群必须落实婚育证明制度
28、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村、管区、镇三级在镇流动人口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对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必须做到底子清、去向明,实现合同化管理,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常抓不懈,充分利用春节、麦收、秋中三个重要季节,开展好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和访视。 三、严格办证程序,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落实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准确的统计上报与反馈流动人口变更信息。对特殊育龄人群实行家纺和外访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四、树立创新意识,形成群众自我教育,相互监督,多数人管少数人的社会环境,杜绝流动人口漏管、非法生育和计划外抱养现象。 五、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据不执行合同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在管理工作中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单位,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奖惩兑现。 第17页 共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