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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规章制度.docx

1、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县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XX省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XX省XX县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

2、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XX县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 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

3、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

4、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

5、,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上交检查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检查科室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

6、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人就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履行配合财政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

7、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调用被检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清单原件由被检查人留存,检查人员保留清单复印件备查。归还资料时,双方当面清点交接并签字确认,检查人员收回资料交接清单原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

8、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一页最后一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一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检查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完成后,应将空白处划去。 第二十三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

9、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经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区财政局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在财政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

10、盖章。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注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提供的时间。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工作底稿中所反映的查出问题的证据。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

11、顺序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项目及底稿编号; (三)实施检查过程记录或查出问题摘要;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五)被检查人的说明及签章; (六)制单人、复核人的签名及日期; (七)其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

12、条检查组应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政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交。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

13、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具体明确。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填写检查报告报送意见表并附检查报告目录,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征求意见书、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以

14、及书面的对被检查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材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复核人员。 第四章复核及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重大检查事项可采用集中复核的形式,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XX县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三十七条检查科室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5、: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必要程序。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处罚程序按照XX县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东财法200311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检查科室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16、。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理、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七)区财政局名称、印章。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17、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督改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被检查人对财政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区相关部门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人对区财政局依法责令停止的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区财政局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科室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查考。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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