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8.83KB ,
资源ID:7085771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8577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建设信用信息发布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建设信用信息发布规章制度.docx

1、建设信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信用信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投诉和资信服务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市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具体的综合管理职能;发

2、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经贸、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劳动保障、环保、信息产业、文化、药监、公安、物价、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商检、人民银行等管理机构协助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五条依托市经济信息中心成立市信用信息发布查询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在信用*网站上建立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市信用中心是市级综合性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单位,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整理、存储、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信用

3、行为和能力有关的记录,以及其他按规定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八条市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情况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经营财务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资质等级记录、定期检验审核记录、责任追究记录等; (四)金融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4、 (五)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七)按有关规定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市信用中心提供有关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基本资料、商标、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记录、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各类行政许可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经贸部门提供企业在

5、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交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污染排放、环保执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交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建设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招标中心提供有关企业及个人招投标违规记录等信息; (十一)

6、通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科技部门提供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农、林等部门提供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外贸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书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交通、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年检、缴费等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广告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

7、信息; (十九)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违规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企业进出口商品免检、产品出入境许可证、国内外信用反馈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一)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贷业务、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报送方式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按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信用信息数据。提供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信息采集原始资料档案

8、。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公开披露: (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信息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共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警示信息: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纳税、信贷、财务、合同、质量等违法事实记录,行政处

9、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企业信用信息为非公开发布信息 (一)企业的纳税信息; (二)企业的资产、财务等经营情况; (三)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经身份认定: (一)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经资质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经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五)司法部门以及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可以持有效证明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 有关单位查询非公开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必要时市信用中心可以与查询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有效期内有效; (三)警示信息,期限为3至5年;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界满后,市企业信用查询系统解除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七条市信用中心可以向企业或信用评价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章企业信

11、用信息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以及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在有关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市信用中心应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对于企业信用记录保持良好的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准入、免检免审、行政许可等管理活动中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十一条当事企业认为市信用中心记录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市信用中心应当及时与提供信息单位核实,提供信

12、息单位应在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 市信用中心认为该信息对该企业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产生严重影响的,可以先行删除。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企业失信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信用中心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反映,应及时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投诉。恶意投诉经查实的,投诉人是企业的,恶意投诉事实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人是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

13、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供信息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向市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书面答复的,由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提供信息单位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向市信用中心提供虚假或者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提供信息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信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提供信息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处分决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或

14、者有重大过失向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和泄露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披露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或者泄露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转交异议材料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其安全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给有关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市信用中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信用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0页 共10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