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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国家工程实验

2、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

3、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国家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组

4、织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是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5、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6、 (二)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审理 第十条拟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等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

7、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提出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

8、设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对于拟申请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国家投资的,申请单位应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理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第十六条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

9、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

10、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

11、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国家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

12、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有关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laboratoryforxx”。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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