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审核员职责 岗位职责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现将明确和细化后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岗位职责通知如下,请相关人员按照以下岗位职责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一)乡镇财政所是乡镇所有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和管理的主体,在财政服务厅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实行“服务一站办”,内设审核员和一卡通具体经办人二个岗位。 (二)乡镇财政所长是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具体经办人员的职责
2、1、负责农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录入和修改; 2、负责审核各部门报来的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负责清册录入软件不出差错; 4、负责发放数据的导出上传; 5、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的公示公告; 6、负责审批上报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申请表; 7、负责编制打印分户发放清册并送代发行盖转讫章; 8、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账簿,并按资金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9、负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档案整理; 10、负责做好来信、来电、到访人员的咨询和解答工作,并及时处理和汇报。 (四
3、审核员的职责 1、审核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补贴政策; 2、审核部门报来的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手续是否齐全; 3、审核补贴资金录入发放软件形成清册后是否与部门提供的清册一致,并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款申请表》签字; 4、发放清册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张榜公示,公示是否完整; 5、监督在补贴资金管理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款申请表 第二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和财政管理工作汇报 XX县区东河口镇财政所(二o一一年十月) 一、基
4、本概况 东河口镇属XX县区山区大镇,距县城50公里。辖区面积160.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4000亩。28个行政村,一个街道居委会,595个村民组, 1.4万户, 5.2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4.9万人)。2010年完成财政收入375万元。2010年全年发放各类惠民资金1200多万元。 东河口镇财政所,现有办公大厅、会议室、活动室、档案室、阅览室、值班室等用房17间,约460平方米,现有财政干部6人,平均年龄45岁,中共党员5人,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4人,都具有助会职称和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财政所连续六年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且满意度都是
5、名列全镇第一,同时,在XX县区第五届文明单位评选中,被区委、区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的光荣称号,先后多次被区局和镇党委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党组织”称号。 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发放工作 我镇严格按照区级“一户”统一管理和“一卡通”统一发放制度的要求,首先做好各类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及时足额充值到户并及时上传。目前,已能做到充值数据网上传输。做到无截留、挪用,杜绝收取农户存折抵扣费用及虚报冒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等违法行为发生。其次是做好“十万农户大调查”和“一卡通”存折发放情况清理检查。目前已调查农户60户,调查报告已上报区农村局。由于部份农户常年打工在外不归等原因
6、目前我镇还有40余农户至今还未领取财政补贴存折。 三、财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财政所成立于1984年,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由区财政局垂直管理,业务上由农村局归口管理。人员编制6人,符合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进行岗位设置,谢应任所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员,高大玖任副所长兼任预算管理员、非税收入征管员,鲍远流任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员,晁明存任家电摩托车申报录入员,张成武任总预算会计,兼任票据管理员,汪能菊任新农合管理员,兼任档案管理员。 (二)业务工作精细化。按照“规范、明晰、有序、高效”的原则,根据区局制定的乡镇财政业务流程和工作
7、规范,形成环环相扣、互为牵制的业务操作体系。确保管理有序、运行高效。财政所按照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要求,将各项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全面向社会公开,在广泛接受各界监督的基础上,方便单位和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体做到六管理一监管, 1、收入管理。 2、支出管理。 3、加强预算管理。 4、惠民资金管理。 5、资产管理。 6、票据管理。 7、财政资金监管。 (三)内部管理制度化。财政所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分工,岗位责任到人。建立和完善财政所职责
8、学习考勤、服务承诺、廉洁自律、党组织活动、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转高效”,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度化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树立基层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办公场所便民化。 1、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原有的办公楼进行了装修改造。所内设立了财政服务大厅、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所长室、预算室、值班室以及必要的配套用房。使用面积达到460余平方米。 2、按照办公场所美观整洁的要求,在办公楼的大门头门眉上安装了“金安财政”统一标识牌;在显著位置安置了“东河口镇财政所宣传栏”;对室外进行了绿化,栽植了树木、草坪
9、等,做到室外环境优美,室内窗明几净。 3、为快捷地办理业务需要,增添了办公自动化的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4、为加强安保工作,安置了监控设备,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改造后,使人们走到财政所内都感到耳目一新,倍感亲切。 第三篇:XX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XX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惠农支农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义》
10、《XX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办法》以及《XX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打卡发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全县各乡镇财经所。第二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乡镇财政所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统一打卡发放及监督检查情况。“一卡通”管理系统运行和发放数据上报等其他各项基础工作。 第三条考核年限。全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考核,每年一次。今年考核
11、2009年度,采取乡镇自查考核与县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考核程序。 1、自查。各乡镇根据本办法附表自查自评。并将自查结果和报告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报县局。 2、核查。县局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对乡镇上报结果进行核查,对重点乡镇进行抽查,每年度期末完成综合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方式。全县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的考核,采取100分制,按本办法所附的考核表逐项打分,以得分高低,确定考核等次。综合考核得分95(含)以上为先进单位,综合考核85(含)—94分为合格单位,综合考核得分84(含)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六
12、条奖励办法。对于各乡镇财政所的考核结果,县财政局予以全县通报。对获得先进的乡镇财政所,县财政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9年度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XX县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考核表 第四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员工作职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二、按照市局相关要求,将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
13、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及村级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三、对所属乡镇各类财政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工作台账。 四、对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各类财政资金的公开、公示情况,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并将抽查巡查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 六、准确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须的信息,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书面逐级上报到负责项目管理的主管科室和负责资金管理的市财政局。 七、负责所属乡镇监
14、管系统中各类资金的基础信息维护与更新,确保各类财政资金数据的真实完整。 八、负责所属乡镇各类财政资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齐全。 第五篇: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2]50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
15、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
16、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造林补贴资金 第
17、九条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 林每亩补助120元(XX省、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
18、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
19、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XX省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
20、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六条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
21、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 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
22、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 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
23、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 第14页 共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