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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docx

1、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第一条中的“*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

2、,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六、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

3、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

4、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九、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

5、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十、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

6、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本谐鞘械缆泛凸。渤。肪澄郎。芾砣舾晒娑。 (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市

7、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XX县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

8、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的清洗保洁责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清扫、清洗保洁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730时,下同)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 (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

9、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时至1900时。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冲刷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上的遗撒物,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上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

10、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应当在不干扰居民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或者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竣工后,清扫保洁工作的交接,由

11、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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