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亳州市信访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部门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
2、款第 (二)、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 -1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3、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3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7日内报送,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5-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