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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暂行规定 .docx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有关部门及直属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中心有关部门及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中心统一协调全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所辖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建设、运营安全监督,指导重大应急事件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其内设科室的职责是:

3、(一)党委办公室。负责向中心党委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其它应急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综合行政部。负责向中心行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事项;督促检查行政决议的贯彻落实;综合协调中心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会议的筹备和重要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中心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的审核、印发工作;负责重大信息的审核、向上级有关机关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中心所辖各单位的机务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纳入到拟定的机务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负责中心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行车安全和驾驶员安

4、全教育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中心直属各单位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指导督促中心直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先进评选审查工作。 (四)收费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中心收费运 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费收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教育培训工作。 (五)工程养护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中心公路养护项目、工程项目、绿化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线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普查、检测、试验和数据分析,做好安全状况的技术评估工作;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纳入到拟定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公路养护作业和安保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路

5、产安全协调工作;负责工程、养护应急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和协调现场抢险、各类养护及缺陷施工异常险情中的安全技术控制,协助做好工程养护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六)财务审计部。组织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负责安全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协助并参与高速公路收费应急事件处置。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中心机关、中心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和应急管理职责实施监督;必要时,参加有关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工会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监督和组织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负责培养中心职工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习惯,树立安全生产正确导向;按

6、规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中心安委会的框架下,承担中心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牵头职责,负责中心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订、实施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中心安全生产政策落实;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安全运营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参与研究中心项目建设、运营、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心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关

7、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文件及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中心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中心安全应急信息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承办中心安委会和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中心直属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高速公路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收费管理所: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8、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办公区域内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行车安全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所辖收费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管隧道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所辖路段承担的养护保洁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养护中心。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和有关工程养护施工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定期对管理人员、工程人员、机械设备操作员、车辆驾驶员和养护人

9、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规范施工程序,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对所管养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及时报告;负责养护车辆、机械设备、工具的日常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制定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 (三)监控中心: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机电系统操作规程;建 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负责制定和督促落实机电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线的机电系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督促

10、隧道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并做好相关安全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工作;组织实施全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机电设备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模拟实战演练;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心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心直属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专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各自

11、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的人员、装备、经费应当满足综合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落实安全生产定期研究报告制度。中心各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各级安委 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各重点时段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研究部署和监督检查情况向上级安委会报告。 第九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中心安委会根据集团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

12、各直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情况、安全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现场安全监督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责任事故追究和安全整顿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情况、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条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取消责任单位参与当年中心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

13、事故约谈、述职检查和督导制度。凡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和监管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中心写出书面检查,并到中心约谈和述职,由中心或责成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整顿督导。 第十二条健全完善日常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各有 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基本规范、标准和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现场监督,监督检查应当保证达到规定的频率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督促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14、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预警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通报,引以为鉴。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应当进行预警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上报、处置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

15、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迟报、瞒报、漏报事故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中心各级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心安监部负责牵头作出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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