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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docx

1、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

2、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3、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

4、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科室(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局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自查、暗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5、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 1 (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

6、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留岗查看3个月,查看期间只发最低生活工资;年内发现两次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7、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扣除1-3个月工资及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科室(单位)有本规定第三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班子会上进行检讨。 2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处理。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

8、科室负责人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局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科室(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单位、本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是各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抓好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做好对落实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及工作纪律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科室(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

9、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3 第三篇: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

10、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机关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市暗访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 (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 (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 (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

11、营的; (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 (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至 (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效能告诫1次,

12、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年内发现两次的,给予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七)至 (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第六条部门、单位有本规定第四条第 (四)至 (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写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

13、人承担,培训时间为5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二)年内被通报两次的,给予单位“一把手”效能告诫处理;对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要进行待岗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时间为10天,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回单位工作。 (三)年内被通报三次的,责令单位“一把手”辞职或予以免职,并视情节予以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采取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各单位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特别

14、是各单位“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应当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八条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

15、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16、 第五条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第七条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第八条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

17、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

18、火灾、水浸、被盗等致使干部人事档案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对主管领导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对没有按《条例》规定保管档案,造成干部人事档案虫蛀、霉变、受潮等损坏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对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以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私自保存他人档案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交还,拒不交还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对查阅本人及亲属档案的,

19、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不调查、不处理,或知情不报,甚至采取欺骗手段,蒙蔽上级主管部门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举报干部人事档案违纪行为打击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自起施行。 第五篇: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试卷)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考试试题 姓名所在支行网点得分 一、填空(每空4分,总分40分)

20、 1、《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包括处分、处罚和其他处理。 3、《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人员的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4、违规行为处理原则,包括依法合规原则,原则,原则,惩前毖后原则。 5、(含)以上机构有权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含)以下机构认为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应报上级分行进行处理。

21、 6、相关部门对违规人员作出经济处罚决定后,由部门执行。 二、单选(每题3分,总分30分) 1、记过处分的期间为。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 2、一般违规行为:扣减上一年度月绩效工资总额标准的1 a、1%(含)至5%(含); b、1%(含)至10%(含); c、1%(含)至15%(含); 3、提前解除处分的,实际处分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纪律处分限制期限的。 a、三分之一b、一半c、三分之二 4、下列那个行为,应确定为一般违规行为。 a、违规收

22、取或减免手续费。 b、未严格执行“存款先收款后记账,取款先记账后付款”基本规定。 c、临时离柜未将现金、章戳、重要空白单证、个人名章等妥善保管。 d、柜员擅自离岗的、在营业时间内酒后上岗 5、下列那个行为,应确定为较大违规行为。 a、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 b、编造或传播影响市场正常秩序、有损银行同业及客户利益的谣言。 c、未执行业务操作流程。 d、违反“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规定。 6、下列那个行为,应确定为重大违规行为。 a、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

23、务。 b、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连续严重超限。 c、未执行章、证、押(压)三分管原则。 d、在重要单证使用前提前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7、下列那个行为,不属于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a、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b、未按规定和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c、违反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 d、未按规定办理基金业务非交易过户的,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 8、未按规定验视相关业务凭证造成资金风险的行为,应确定为 a、重大违规行为b、较大违规行为c、一般违规行为

24、 9、下列那个行为,不包括在“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中 a、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检查内容。 b、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业务专用印章和业务用个人名章。 c、非法获取、持有或者过失泄露本行商业秘密。 d、未执行档案查询、借阅、调阅、交接等相关登记手续。 10、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从业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日内,填写“违规行为处理复议申请书”,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 a、10b、15c、20d、30 三、判断对错(每题

25、3分,总分30分) 1、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可免予处理。 2、对较大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理,并扣减上一年度月绩效工资总额标准的10%(不含)至20%(含)。 3、如违规人员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当月绩效工资总额标准的相应比例扣减。 4、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岗位职级、原工资等级的恢复。 5、“拒不执行近亲属回避规定安排,或欺骗组织、隐瞒亲属关系”的行为属于一般违规行为。 6、“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行为属于较大违规行为 7、“柜员临时离岗或中午午休,未将重要单证妥善保管”的行为属于较大违规行为。 8、通过举报、投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经济处罚的,由行为人所属部门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 9、复查、复核期间对原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10、在违规事实调查期间,如果认为被调查人不宜继续行使职务的,可以先行作出暂停其岗位工作、停职检查的决定。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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