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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法院民事调解规章制度思路.docx

1、 改革现行法院民事调解制度思路 浅议民事法院调解制度 【摘要】 民事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法院调解的概况分析,分别对调解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做了阐述。随后联系法院调解工作的实际,剖析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和错误调解思想,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挖掘其出现的根源,对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运用与适用改革与发展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

2、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在我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历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调解的种类繁多,除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外,还包括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调解等类型。前述各类调解在所适用的程序、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以及效力上有所不同,其中,因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被赋予生效判决的效力而在各类调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按此定义

3、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 我国民诉法学界对法院调解制度性质的认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审判行为说。该说认为,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二是处分行为说。该说强调,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是指是当事人在人民

4、法院指导下运用处分权自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事人的合意是法院调解的本质。三是审判行为与处分行为相结合说。该说主张,应当从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这是由于。其一,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工作应遵循的首要原1 则,以调解方式止争息讼,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解决纠纷的结果;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合意,离不开法院的职权干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院调解是“在两种意志(指主持人员意志与当事人意志)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便既保证当事人合意具备相当的‘纯度’,又能使纠纷解决

5、主持人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纠纷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效率和利用率”。因此,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法院的职权干预是调解制度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审判行为说和处分行为说只是分别强调了其中的一个方面,应予扬弃。 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的衰落到新世纪初的复兴,直至近年的昌盛,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法院调解的认识几经反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意见,对法院调解作出规定。当下,关于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的定位,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提倡“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6、立法机关和人民法院重视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近年来民事案件调解率有下降趋势,但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仍然有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法院调解依然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手段。 毫无疑问,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如此广泛而有效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并为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所推崇,无疑这一制度本身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一般认为,法院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同时可以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诉讼和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尤其在适用于婚姻家庭类、群体性集团诉讼、小额标的争议、有长

7、期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之间的诉讼等案件时,其作用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案件的当事人及有关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分辨是非,明确责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从而达到预防纠纷的效果。 当然,法院调解在制度设计上也并非已经完美无缺,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对其作用的发挥构成了严重阻碍。 1、违背调解的原则一些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当中,对于谁是谁非,心中无数,一味地“和稀泥”,无原则调解,造成当事人思想反复而久调不决;一些审判人员反复劝说当事人做出让步并

8、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以劝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时,故意将案件搁置起来,使当事人为求得纠纷的早日解决,不得不接受调解,形成“以拖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中,暗示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解决,判决结果必定对他不利,形成“以判压调”;一些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利用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和当事人对他的信赖,故意向当事人发出不真实的信息,使当事人误认为调解比判决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调解协议,形成“以诱促调”。 2、由于立法上调审合一,将调解与判决一同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同一审判人员兼作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调解偏好,调解人常常自觉或不 自

9、觉地对当事人施加各种影响,以促成调解成功,而法律又缺乏调解期限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官漠视当事人的权利,强行调解,久调不决,造成当事人讼累。 3、不稳定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书往往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那么,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就能够更充分地对调解书内容进行利弊权衡,造成客观上的不平等。同时,先签收一方的当事人往往不清楚后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时间,而影响了其对调解书生效时间的认定,一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该调解协议,先签收一方的当事人

10、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对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往往不能准确地提供给法院,从而使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无法确定,也使调解协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形成“无效性调解”。 4、无原则的调解一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妥协,而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常常表现出视而不见。如对当事人逃避税收问题,违法经营问题等等,既不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甚至有时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当作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因素干扰作用较大,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11、作崇;二是法官素质不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受过审判专业训练;三是关于监督制约法官和当事人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甚少,调解程序过于简单导致法官随意性很强;四是法院绩效评定与调解案件数挂钩,这使得部分法院为追求调解率而忽视调解的真正意义,等等。 针对调解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在立法上修改、健全、完善法院调解制度。首先,明确调解适用范围,我国民诉法将调解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显属范围过广。从国外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为只适用一审,而且在开

12、庭审理前进行,即庭前调解。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以下几种案件应排除在外:(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4)严重违法的以及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5)其他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其次,调解程序的启动应规定由当事人自动申请,法院才进行调解。再次,关于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记入法院笔录后,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产生与终局裁决同等的效力,具有形式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执行力。 第二,提高法官素质,保证调解质量。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但有的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一方当事

13、人的利益或减少工作量、提高结案率,以各种方式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施加压力,连哄带吓迫使人接受调解,这样的调解,债务人大多数不能按期履行。所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是保证调解质量的关键,也是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保证。 第三,法官中立主持调解。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强化并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绝不能包办当事人的工作。庭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在调解阶段法官不应一开始就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庭审,有针对性地进行充分说理,把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相结合,摆事实,讲道理,

14、释法律,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使当事人的主张进一步向客观化、明朗化转化,调和社会常识、法律规范、事实关系及当事人的意见,使案件事实清、道理明、人心服,促成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我国经济基础仍较落后、国民法律素质仍不高的基本国情,现阶段如果当事人在庭上调解不成时,法官在庭审结束前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征询当事人能否在此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综上我个人对调解制度的粗浅认识,可以看出,社会变迁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己经表明,法院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除了应继续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以外,对调解制度也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对于一项具有优良传统的经验制度,只有依法赋予其富有时代特色的新内容,才能够促使其与时代同步,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方经验”焕发出耀眼的法治光芒,在推进实现依法治国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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