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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监安2000050号 索引号:XM00116-02-02-2000-011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0-10-26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装修企业: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0年12月1日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有疑义请及时反馈我委建设监理安全处。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七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

3、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

5、,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

6、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7、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文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件(附件一、二),一式六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第三章验收监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

8、质量不合格、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验收竣工日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下列文件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工程施工许可证;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质量

9、检查报告;5施工单位竣工报告;6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8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9分客观存在消防、人防、环保、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领取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单位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10、,证明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式五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将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丽令停止使用须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继续交付使用,造成使用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

11、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无效。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第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五章总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工程,其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二: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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