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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失业登记规章制度.docx

1、 社保局失业登记制度 为完善对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有效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现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四)退出现役

2、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五)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机构 各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可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的凭证和程序 失业登记时应当出具《劳动手册》。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并可与失业登记手续一

3、并办理。 受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并纳入地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范围。 四、失业登记的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五、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

4、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六、退出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失业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

5、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市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十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十二)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十三)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6、 七、管理与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失业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一)按规定免费受理失业登记、续登手续; (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推荐职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三)指导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组织社区就业援助员,按季调查失业登记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及时了解辖区内失业登记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 (五)免费保管失业登记人员的档案; (六)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而未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及已办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照本办法做好调查摸底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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