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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残疾人合法权益规章制度.docx

1、 劳动保障局残疾人合法权益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

2、事业。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生活、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伤害和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检查后,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

3、检查结论的复查工作。残疾鉴定机构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康复站,为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 政府鼓励卫生医疗单位低偿或无偿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第八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帮助。 第九条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基本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入托,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智能开

4、发和听力语言训练;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考生入学。 政府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条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学杂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在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

5、开展残疾人待业登记、能力评测、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就业: (一)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前款第 (二)项规定比例,应当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

6、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应给予特殊扶持: (一)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并对某些产品逐步实行专产; (二)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三)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出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物资和物品,海关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

7、残疾职工的残疾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向残疾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名目的附加费用。股份制企业不得强迫残疾职工认股。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安排残疾职工在岗。对确需下岗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市、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采用

8、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并在部分电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市、县(市、区)图书(文化)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的征订和收藏,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

9、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一)政府拨款; (二)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资金; (四)各级残疾人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筹集的资金; (五)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各种社会负担,并依法给予生活保障。对其他残疾人应按照国家规定

10、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时,应当对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计划、公安部门应对城镇残疾人中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给予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

11、人免交挂号费; (六)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图书馆;公园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区道路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从事特殊教

12、育的教职工; (二)在残疾人福利机构中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三)经过手语专业培训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上列从事特殊教育满二十年或虽不满二十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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