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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docx

1、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控股集团印发的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

2、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规

3、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三)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四)起草或组织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五)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

4、 (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与董事会的衔接,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是否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建议。 (二)将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制度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

5、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撰写草案; (四)将草案送相关部门、控股公司征求意见。涉及员工利益的,还需征求员工代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个人应认真填写_发展规章制度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一); (五)汇总意见,

6、修改草案,填写_发展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

7、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第五章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综合管理部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8、 (一)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二)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以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

9、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

10、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

11、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五)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之日起

12、实施。 第二篇: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国家xx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五章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xx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xx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xx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xx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

13、四条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业务管理类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制订计划 第六条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

14、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xx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

15、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

16、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xx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17、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xx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xx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

18、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19、“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 (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 (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

20、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1、;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

22、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

23、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

24、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

25、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

26、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

27、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

28、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

29、.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公示与适用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30、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个步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典型案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实施的是旧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是其基本工资的60%。而今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工资待遇按员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员工李女士于去年7月2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家休病假。食品公司按照新的员工手册扣发了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

31、资。李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判定食品公司补发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案件审理中,食品公司将新员工手册向其职工公布并已送达职工,但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手册应当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后,在本单位内颁布施行。食品公司新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所以应按照旧的员工手册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据此,判决食品公司支付李女士今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千九百余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

32、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规章制度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案中单方面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员工同意,不符合民主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新的规章制度对李女士无约束力。 【风险提示】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比如,可以制作会议纪要,参与者签名。另外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并

33、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比如,用人单位的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指的规章制度。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3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

35、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

36、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典型案例】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

37、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姑且不论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三次以上上班时间聊天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单从程序上说,公司败诉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 支持。 【风险提示】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根据实践经验,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注意以下操作细节: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

38、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应当将试卷作为员工的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

39、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适用 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

40、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内部规章制度还是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何者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王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

41、驾驶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公司由于控制成本,单位用车全部外包,根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岗位没有了,单位可辞退。于是公司通知王某,准备辞退他。王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他不担任驾驶员,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另行解决他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辞退,王某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

42、【风险提示】 为了避免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的混乱,用人单位应当保持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时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劳动合同条款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条款自动失效,以规章制度为准。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考勤以打卡机为准,缺一次卡扣5元,一天缺两次算旷工。我1.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班、下班均需按规

43、定打卡,以便计算考勤。凡月底考勤上未能反应出上下班的时间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2.忘打卡。如出现忘打卡现象,需有部门主管能证明其准确上下班时间,并在本部门登记以通用单形式报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核查无误方为有效。 3.因公干外出办事,必须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经理级人员外出需经直接上级批准。(如遇上班前直接外出或下班后无法返回需填写通用单注明外出事由交人力资源综合部)人力资源综合部将统一进行核查,不能反映出正常考勤时间的,视情节以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4.每忘记一次打卡罚款5元,当月累计三次忘打卡,则视为一次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则视为两次迟到/早退,依次累计。 5.无论任何情况下所有员工都必须亲自打卡,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双方即时予以罚款50元处分,若有两次同样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6、业务人员出差必须把出差起止时间填写通用单以书面形式报到人力资源综合部、计统科考勤处。 7、上班时间请假人员必须凭签批的请假条出门,门卫在收到请假条后予以放行,出门及返回都必须打卡。 公司也是打卡考勤,我把我公司的制度给你一份参考一下,(目前我公司职工没人不打卡):第30页 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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