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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违法集资管制规章制度.docx

1、 全区违法集资管制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工作,根据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有关精神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监测预警报告,是指在XX县区辖区内出现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情况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的涉嫌非法集资异常监测预警报告工作,其涉嫌非法集

2、资所有各镇(街道)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第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电话。 第五第在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境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

3、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4、十二)利用“电子黄金黄金投资”形式先进非法集资; (十三)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第六条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涉嫌非法集资发生异常情况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的情况,包括涉嫌非法集资发生异常情况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的具体项目、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二)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

5、况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情况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涉嫌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重大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实行实时报告制度。按照前条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对重大和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市政府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出现跨地区的大范围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时,警情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和

6、上级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动态报告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 第九条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根据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作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决定等,各镇(街道)及其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条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涉嫌非法集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文件、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同时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实施预警报告期间,开设专门的警情传递电话、传真等通道,

7、及时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全面掌握各地涉嫌非法集资异常的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迅速报告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警情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及其各有关部门的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机构要做好日常涉嫌非法集资监测工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 第十三条警情发生地涉嫌非法集资的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需要,指定临时涉嫌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同时将临时确定的监测点和监测情况报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

8、个人,要各级支持和配合涉嫌非法集资主管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要如实向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十五条当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平息或引发涉嫌非法集资异常情况消除,除另有规定处,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态。但警情地各镇(街)及主管部门仍应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规定,拒报、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集资监测资料的单位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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