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科文科专项资金审批拨付制度 XX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根据预算法和XX县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当年资金也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结算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区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拨付时限 第三条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长、主管战线领导和部门对专项资金共同会商,确定项目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经费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频次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签字,报区长审
2、批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到承办部门。在承办部门实际支付时,每次支付时均由主管战线领导签批、把关。 第四条上年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预算单位或承办单位。有特殊规定的, 1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乡级财政的下级往来资金,依据乡级上解资金的额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办理适时办理。对区直单位的临时借款,在收到区政府批件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七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及时提报用款申请,加快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进度,确保财政拨付资金当期列支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方案,原则上按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必要时可随时安排检查。每年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第九条在部门自查自纠的前提下,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