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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万峰湖水域网箱养殖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XX县区万峰湖水域网箱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万峰湖水域的环境保护,规范网箱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X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万峰湖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县农业局是本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万峰湖水域养殖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万峰湖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其养殖区域、面积和规模必须符合万峰湖渔业发展规划。并严格遵守航道、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万峰湖渔业发展规划由县

2、农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圈占、扩大协议约定的养殖水域面积。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使用万峰湖水域进行网箱养殖生产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使用万峰湖水域进行网箱养殖的,应当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养殖水面使用证明(协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县农业局初步审核后,会同旅游、交通(海事)、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3、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报批发证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 (四)发证。对公示期满无争议的,县农业局按调查审核情况填写审批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有争议的暂缓发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县农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对颁证水域作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万峰湖水域网箱养殖证的有效期分为2年期和5年期两种,由县农业局根据养殖区域布局不同具体确定。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从事网箱养殖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养殖证。 第七条

4、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如需改变证载养殖面积、养殖方式、养殖品种的,应当提前30天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养殖证不得涂改、转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如有遗失、损坏的,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用于养殖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养殖用船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养殖配套的生活用船 (三)网箱框架结构牢固、排列有序。第十条从事水上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5、防止养殖水域环境污染。 (一)养殖区域水面无垃圾和漂浮物; (二)生活垃圾和病、死鱼统一收集上岸,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排入湖中; 第十一条县农业局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推行环保的生态养殖模式。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

6、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十三条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十四条县农业局负责对网箱养殖生产的监管,重点对养殖证载内容、养殖设施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养殖者义务、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及饲料、渔用兽药

7、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五条县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海事)、水利、旅游、供电、国土、质监等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做好规范网箱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政府XX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内规范网箱养殖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养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网箱养殖生产过程中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X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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