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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专业应按照各

2、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八条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第九条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

3、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一条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 第十三条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

4、其它废弃物。 第三章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各所属分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十五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5、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 第二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 (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

6、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 (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 (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 (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 (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 (九)

7、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环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三条

8、各部门的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科负责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汾矿发电厂所属的所有部门;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9、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并在招标工作程序中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厂环保科负责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建成经集团公司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地方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试生产手续,经同意试生产后90日内申请竣

10、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竣工验收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配备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办理审批、使用手续及废旧放射源的送贮。 第三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部门,实行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部门,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四条配备放射

11、性同位素应用装置与射线装置的部门,必须执行国务院下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护使用安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炉渣、粉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用黄土覆盖。 第十六条冲灰水、循环水、脱硫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向外排放工业废水,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 第十八条

12、各部门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厂环保科备案。 第十九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环保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禁止在街道、公路和沿河两岸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环境监测人员和其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保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四章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

13、理 第二十二条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厂节能环保领导组每年根据《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和《汾矿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对各所属车间、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 第二十三条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部门每年都应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厂环保科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宣传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浓厚的

14、保护环境的社会氛围。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聪明才智,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保护环境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在青少年中开展保护环境宣传和实践活动,教育青少年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第五章科研、档案与统计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和知识性非常强的工作,应 将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列入每年的职工培训计划中并积极落实,定期组织环保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和交流。环保工作人员也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使自己的知识业务水平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的行业,各部门应配备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并保持环保工作人员队

15、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加强运行及监测记录,建立健全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档案。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原始环保档案的管理,按规定做好环保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有破坏环境行为,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浪费能源破坏环境违纪违法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的规定处罚相关部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

16、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按《发电厂环境保护考核方案》的规定处罚: (一)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 (二)随意在街道、公路和沿河两岸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的。 (三)未建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环境设施统计台账; (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比武等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对于其它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将根据国家、省法规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17、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执行机构是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发电厂节能环保领导组及环保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发电厂环保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厂环境保护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积极

18、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硬件保障、监管保证”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当生产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必须立即停产处理。防止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厂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凡厂所属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承担起管辖范围的污染防治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厂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其他厂领导,选煤科,安监科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主要部门和车间兼职环保员组

19、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环境保护领导工作,研究决策厂重大环保问题及环保事故处理,对全厂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每年环保领导小组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如遇重大环境问题,随时组织召开会议。 第八条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选煤科,选煤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职环保员负责全厂日常环保工作。 第九条选煤科负责人及专职环保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组织对本厂污染源进行监测、收集数据,建立企业环境保护档案,按期填报环境统计报表,分析情况,总结

20、经验。 3.负责全厂环保统计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4.检查各项环保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设施使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车间采取措施、完成指标。 5.参与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环评、设计、审查工作。 6.专职环保员每天对工厂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总排水口、电厂废气是否达标排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主要部门、车间负责人及兼职环保人员职责1.石板厂环保管理主要部门(车间):发电科、发电车间、电检车间、洗煤车间、营销科、多经公司、水电车间、运输车间、河市转运站。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单

21、位辖区内环保设施管理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兼职环保人员要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责,完善本单位环保管理制度,治污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 3.建立健全所辖区域环境保护设施及与环保有关的生产设施的检修、运行、操作规程。将本单位环保管理纳入正常安全、生产管理之中。 4.环保设施、设备(除尘器、贮灰场防尘系统、脱硫设施、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事故池、外排水系统、沉淀池等)应正常运行,如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处理,本单位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及选煤科。 5.兼职环保员每天对辖区内的重要环保设备、设施巡查

22、不得少于一次,当天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做好环保巡查记录。 第三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车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废气(电厂烟气)、废水(酸、碱、油、洗煤废水、水厂排污水、电厂定排废水、冲灰水、工业厂区卫生废水)、固废(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建筑及生活垃圾)、噪音、放射源辐射、危险化学物品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二条脱硫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程,认真监视污染物排放指标,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当班值长及发电车间当班值班管理人员,并作好记录。当班值长接到脱硫岗位人员汇报及时安排相关车间处理,处理不了的报告发电系统当天值班领导和发电科,同时

23、作好记录。发电科接到值长室报告要及时到场指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发电厂锅炉启、停、压火,环保相关设备设施的计划性检修等,发电科要提前将书面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核盖章后送选煤科,选煤科及时将报告交市、区环保局。 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折算值)超标,发电科要及时将书面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核盖章后送选煤科,选煤科及时将报告交市、区环保局。 第十四条电检车间要加强静电除尘器和脱硫系统等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与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记录清楚齐全。发电车间值班管理人员交接班记录应有当日污染物排放情况说明,当日值班管理人员接班要查看上一班污染物

24、排放情况,监管好生产现场,确保治污设施运转正常,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五条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汇报、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库存。 第十六条电厂定排废水、工业厂区卫生废水必须通过管网进入洗煤系统事故池进行回收,杜绝通过重介主厂房前面水沟的泄洪闸板进入主涵洞外排。任何情况下发电车间和洗煤车间都不允许向外排放工业废水,外排即视为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洗煤系统循环水过多,洗煤车间只能通过沉淀塔外排真正合格的清水,禁止事故池循环水池跑溢流。 第十八条煤泥水系统出现故障或承受能力不足时,不

25、应冲洗厂区公路。特殊情况,在征得选煤科或分管厂领导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九条外排水沟区域责任单位(洗煤车间、发电车间、水电车间、多经公司、营销科、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河市转运站等)要定期清理责任区域外排水沟内的淤泥以及杂物,确保外排水不被污染。 第二十条禁止在外排水沟及附近冲洗车辆及其他东西,避免造成污水外排。 第二十一条下大暴雨时,立即启动《石板厂“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建筑及生活垃圾等固废堆放在指定的场地,并有防止固废外移的设施。 灰渣场内作业必须开启喷淋降尘设施,降尘设施故障应立即修复

26、装载精煤、中煤、燃煤、矸石、灰渣的车辆出厂前必须搭盖篷布。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不按规定倾倒和堆放固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发电车间要对转至灰渣场的灰及时用水进行喷洒,多经公司铲车驾驶员装载灰渣时应开启喷淋降尘水,严禁未开喷淋水直接装车。 第二十四条运输煤矸石、煤泥、灰渣的车辆要有防止所运物品散落和扬尘设施,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落地的煤矸石、煤泥、灰渣,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否则,在本辖区出现环境污染事故,部门或车间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检修车间要检修维护好设备的消音设施,运行车间要使用好隔音玻璃门、窗等消音设施,降低噪声污染。

27、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石板选煤发电厂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石板选煤发电厂关于放射源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放射源的屏蔽设施、安全隔离设施以及放射源警示牌必须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条放射源视频摄像头必须正对放射源,严禁移开。 第二十九条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离放射源1米以上,工作人员要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条距离放射源2米以内不许进行电焊,如果必须电焊,应当暂时将放射源关闭。 第三十一条检修放射源仪器时,要对放射源周围1米内进行辐射剂量测试,确认在安全辐射剂量范围之内,方可进行检修。 第

28、三十二条放射源暂时不用时,必须存放在材料科的专用库房内的特制铁箱里,并上双锁,钥匙分别由材料科和选煤科的专人保管,而且放射源在拆除、厂内运输以及入库过程中,经手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同时要有环保人员参加监督,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厂向环保部门申请签发《环境保护准许投产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购买、保管、领用以及处置按《石板选煤发电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四章

29、环境监测 第三十五条选煤科负责对各单位排放的“三废”进行监督,并负责对造成污染的总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选煤科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规定的各项监测项目进行定期监测。 第三十七条发电车间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编制环境月报、季报,上报选煤科,由选煤科报送市、区环境保护局。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凡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工厂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纳入各单位的月度工作考核,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工作监管,及时汇报处理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否则将处罚50~100元/次。

30、 第四十条违反上述规定,但未造成环境污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一条损坏环保设施,或因工作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环保设施毁坏、丢失的,对责任人处罚50~100元/次,并责令恢复原样。 第四十二条电厂治污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烟气超标排放,而又未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50~5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三条电厂锅炉停炉检修,发电科必须提前打报告交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情况停炉,在停炉1小时内电话通知选煤科人员,并短信说明停炉原因及检修时间,及时补停炉报告。否则考核发

31、电科50~100元。 第四十四条电厂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值)超标即算污染物浓度排放超标。考核50元/次(发电科负落实责任车间或岗位,特殊情况发电科需请示分管领导)。造成污染事故,被环保局处罚,相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五条通过沉淀塔外排不合格的再生水,对洗煤车间值班管理人员、当班工段长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事故池循环水池跑溢流造成煤泥水外排,对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对洗煤车间当天值班管理人员处罚50~100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5~15%。 第四十七条未经

32、相关部门或领导同意,擅自打开重介主厂房前面水沟的闸板泄洪造成污水外排,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环保罚款的10~15%。 第四十八条厂内部循环管网(沟渠)堵塞或破损,相关责任单位未及时处理造成污水外排,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50~200元/次。 第四十九条对于积极防治污染、有效开展综合利用或避免重大污染事故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厂环保领导小组审议后,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石板选煤发电厂。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板选煤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3、》石板总[2009]91号作废。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工厂其它规定执行。 第四篇: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重庆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资料编制:周晓炼 编制日期:2011年05月01日实施日期:2011年05月01日 目录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5 4、环境事故管

34、理制度…………………………………………………………10 5、环保培训教育制度…………………………………………………………14 6、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6 7、环境治理管理制度…………………………………………………………18 8、原料装卸管理制度…………………………………………………………21 9、“三废”管理制度…………………………………………………………22 10、“跑、冒、滴、漏”管理制度……………………………………………24 11、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

35、…………………………………25 12、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7 13、环保奖罚管理制度………………………………………………………30 14、环保管理员岗位责任制…………………………………………………31 15、环保卫生管理制度………………………………………………………32 16、环保责任制………………………………………………………………33 17、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36 18、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6、38 19、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4220、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44 21、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6 共48页第1 页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

37、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 7、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共48页第2 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8、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

39、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共48页第3 页

40、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41、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共48页第4 页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为

42、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臵、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

43、染物进行处理、处臵和利用的活动。 3、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4.1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臵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4.2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

44、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臵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共48页第5 页 5、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6、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7、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7.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45、 7.2能满足所处理处臵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7.3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7.4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臵设施; 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8、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9、环境保护

46、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共48页第6 页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

47、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4、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

48、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共48页第7 页 16、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49、 公司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7、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阴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8、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50、20、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20.1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20.2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20.3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活动不受干涉; 20.4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0.5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 共48页第8 页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共48页第9 页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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