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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信访工作规章制度.docx

1、 上海建桥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精) 上海建桥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密切学校同广大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我校来信来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参照市教委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工、学生、公民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校长信箱》、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以下简称信访)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是学校群众信访的

2、受理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二、信访处理 (一)信访件和重要信访件 信访人通过各种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记录载体称为信访件。其中,凡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民办高校党工委等领导批阅或由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件为重要信访件。 (二)来信处理 1、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来信(包括上级部门、有关单位转办的来信和学校领导、各处室直接收到的来信)统一登记编号,审核拟定信访事项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及流向,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校长办公室对信访事项提出处理要求和时限,并及时转交责任归属单位(部门)处理。重要来信的处理先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经

3、校领导阅批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转交承办单位(部门)阅处。 2、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校长办公室转交的来信后,应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处理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写处理意见。对于重要来信,承办单位(部门)应及时加以调查,拟写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转交不当的来信,承办单位(部门)应在接到转办信2日内退回校长办公室,不得自行转送。 3、承办单位(部门)处理完来信,应将处理意见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阅签后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审核、拟复、统一以上海建桥学院名义答复来信人,原信由校长办公室归档。重要来信处理完毕,校长办公室应及

4、时报送校领导审核。凡以上海建桥学院名义对外或向上级部门报送的信访情况报告,需经校领导审阅、签发。对答复不当的来信,校长办公室应要求承办单位(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听取了解情况或予以协调。 4、来信原件、来信处理单、以及信访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原件等在信访处理结束时均需统一归还校长办公室归档。 (二)来电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电,首先由接听人员询问了解基本情况,来电接听人员要热情、耐心听取来电陈述,对能答复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解释。信访来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来电由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转交有关单位(部门)按信访件处理,必要时应报送校领导

5、阅示。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重视来电接听和处理工作,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接听群众来电,执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属于本单位(部 2门)业务范围内的来电,应及时给予解答。如是一般性咨询,由接听人员负责解答,如接听人不能解答,必须告知来电人可以解答的个人或部门的联系方式;如为投诉、反映情况、信访,需统一转至校长办公室,由专人接听解答。 (三)来访处理 对于信访人的来访,校长办公室应有专人接待。接待一般要安排在接待室或合适的接待场所。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对来访事项需区别情况分别处理,或直接答复,或转告来访人来访事项的

6、责任归属部门,或请来访人提供详实的材料按信访件运转处理。凡遇集体上访,校长办公室应当要求集体上访人员推选代表向接待人员陈述上访事项(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对于集体上访的处置,应要求有关责任归属部门负责人及时到场共同参与接待。重大集访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四)网上《校长信箱》、电子邮件来信处理 对于采用网上《校长信箱》以及电子邮件形式的来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回复,并参照信访件处理办法处理。 (五)信访件的处理时限 信访件的处理时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一般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转办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

7、理完毕。校长办公室收到的信件,一般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来信人复告受理情况(匿名信、举报信除外)。 三、信访督察督办的要求 1、凡是重要的信访件、联名信或者紧急问题和集访事项一律由校长办 3公室负责接待处理。涉及相关部门、系部的,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共同研究处理,处理意见经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信访人。未经同意,擅自答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2、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做好重要信访件、联名信或者紧急问题和集访事项处置的督办查办工作,督办查办工作的重点是信访件办理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校长办公室对督办查办的信访件和事项要登记,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办理并答复,督办查办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校长或分管校长,由分管领导及时协调、处置。 3、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信访工作的分管责任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访件的处理。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制度》(沪建院办〔2003〕23号)同时废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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