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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规章制度.docx

1、 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认真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规范化考核要求,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适用于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三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1.有明确的廉租住房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包括中长期、年度的); 2.办事效率考核,是否做到高效、有质量

2、准确、及时; 3.办事公开考核,工作人员是否做到“阳光作业”; 4.对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考核; 5.对办事人员工作态度的考核; 6.对申请保障家庭是否做到“应保尽保”的考核; 7.对工作能力、业务学习态度的考核。 第四条为了体现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应地建立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每一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准确的评价,以此带动整个科室的创优争先,营造出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 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责

3、任到人,加大工作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既要考核工作完成时限,也要考核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各级领导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围绕廉租住房全局工作中心,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高水平完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篇:廉租住房制度介绍廉租住房制度介绍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它是社会政策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目标之一,也是社会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之一。 XX省的廉租住房制度特点:一是按照城镇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居住面积的“双困”标准确定廉租对象;

4、二是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并举的两种配租形式,引导廉租家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直接到市场上去租住适合需要的房子;三是具有规范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有利于政府有限的资金解决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的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配租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配租两种。一是实物配租,指对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房,包含增配套配两种,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5%收取。上述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套”办法。二是租金配租,指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各区县租金补贴数额不等。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各区

5、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实际租金超出核定数的,超出部分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符合以下情况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29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5年以,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人向廉

6、租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受理廉租申请后,须经过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由街道廉租办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初审; (2)复审:区廉租办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3)公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 (4)登记。15天内无异议的,将给予登记,申请家庭便以轮

7、候配租;如果有异议,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住进廉租住房的家庭居住期间,不能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能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不能将承租户变更为第三人,不能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廉租办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会进行复核。如果发现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或因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将通知其在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或者停发补贴租金。如发现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也将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停发补贴租金。 第三篇: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

8、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区,岱山、嵊泗XX县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

9、管理局负责定XX县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10、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XX市

11、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

12、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

14、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

15、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XX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

16、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

18、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

19、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

20、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XX市定XX县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目标

22、责任制考核制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签定目标任务书。 2、局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临时工作。 二、考核程序 各部门依据工作要点的工作任务和临时工作要求,月末考核前填写《考核进度表》,说明工作完成情况、遗留情况和下月工作要点,并将政务信息、考勤记录以及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评估等考核材料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至办公室。办公室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分类汇总,并依据考核标准确定分值后,呈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通报全局。 三、考核办法 1、对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年计划、月考核的办法进行。年计划就是

23、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和XX市局各项目标责任分解落实至各股室单位,并签定目标责任书。月考核就是每月对各股室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考核打分。 2、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目标任务书》的完成情况(占50分);本局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占20分);股室、基层单位工作评价(占10分);各级领导和部门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占20分)。 《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占10分)。学习无计划、无时间记载的扣1分;组织的政治、业务及环保法律法规考核测试,每次有1人以上不及格的扣2分,3人以上不及格的扣5分。 《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事假月累计超过3天,每人

24、每次扣除0.5分;迟到一次者,每人每次扣0.1分;旷工1天者,每人每次扣1分。事假累计超过20天每人每次扣2分。 《机关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占5分)。每月连续2次以上卫生考核评比或检查排名全局末位的扣2分;累计3次以上的扣3分。临时工作包括各类信访件、政务督办件以及省市环保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局领导临时安排的各种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每件次扣5分。 3、督查考核依据月工作要点逐月进行。每月三日前,各股室、单位根据各自的目标责任书安排当月工作,所安排的每项工作必须提出具体的完成指标,并按50分制的要求核定每项工作的分值。每月末两日内,各股室、单位根据当月工作情况填写考核

25、进度表,办公室依据评分标准核定分值,年末按照每月的考核分值累加,算出月平均分值,综合加减分情况,最后列出名次。 4、公示考核结果。每月末考核结束后,办公室对各股室、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和公示。 四、加减分项目 1、信息报送。业务股室和基层单位,每月必须完成一篇信息报送任务,每缺少一次扣除当月总分2分。每超额完成一篇增加当月总分1分。 2、荣获奖项。全年综合工作获得国家、省、XX市、XX县区、局表彰的单位或牵头股室,依据正式文件或证书、奖牌、锦旗,年终总评时,分别在月平均分值上增加 10、 5、 2、

26、 1、0.5分;单项工作获得国家、省、XX市、XX县区、局表彰的单位或牵头股室,依据正式文件或证书、奖牌、锦旗,年终总评时,分别在月平均分值上增加 5、 3、 1、0.5、0.3分。如所获奖项为二等奖、三等奖,以该分值的80%、60%计分。 3、股室和单位有违反6条禁令的人员,年终考评时,每人次扣减所属股室、单位年度总分20分。 4、各考核项目的扣分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的设定分值。 第五篇:廉租住房申请书廉租住房申请书 南丰社区: 本人何丽,1980年出生,系XX县区居民,2006年至今在本市内居住,无固定职业,因家庭离异,儿子张江海现年12岁,现就读于XX县区一中七年级。本人和儿子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市内四处奔波,一直靠做临散工供母子二人生活,现暂借住于妹妹家,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何丽2012年9月3日 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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