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房工作制度 中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一、调剂人员应凭本院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 二、调剂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内容如有不妥或错误时,须经开方医生更正并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三、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四、调配时应称量、计数准确,对处方中标明“先煎”、“后入”、“包煎”、“烊化”、“冲服”等需特殊处理的药品,要按要求特殊处理,并在发药时对病人详细说明。 五、处方调配完毕,调剂人员应再次对照处方进行检查,无误后签名,并经他人复核无误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发药。发药时应将用药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病人作详细说明。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急症处方应优先调配。 七、对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专帐管理,不得与普通药混放。做到逐日销存统计,每月清查一次,帐物相符。 八、保持室内整洁,药品、药物放置有序,调剂用具应经常擦洗,研钵、捣药罐用毕立即擦净,若调配毒性药品后应彻底洗净。药柜斗应经常清理,杜绝串斗、虫蛀、药品变质、不洁等现象。 九、对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并汇报药房负责人或药剂科主任处理。重大差错事故应及时汇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