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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储备粮规章制度.docx

1、 管理储备粮制度 第一条根据《**县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预案》(余府发[**]11号)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精神,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储备,由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县粮食市场,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今后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保障全县粮食供应。 第四条县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规划地方储备粮总体布

2、局,制定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地方储备粮的所需利费。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即: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原粮0.08元;收购贷款利息按粮食进价成本及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按3年一个周期,每储存1年每公斤原粮补贴0.04元。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县财政负担。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县财政局应按季预拨储备粮的利费资金,年度终了后结算,并负责监

3、督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在费用、利息补贴落实后,由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 (一)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息政策调整,则按调整

4、后的利息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承储企业在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出或销售时,必须将贷款及时足额存入县农业发展银行帐户,不得挪用。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 第八条县粮食局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粮安全的原则,做好地方储备粮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地方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测、相应仓库设施、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等。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

5、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仓廒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帐实相符、管理规范,每月及时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县粮食局和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入库和出库的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并将地方储备粮调入和调出情况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告。 (六)严格遵守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6、 (七)不得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中央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稻谷3年为一轮换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但3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轮换周期,提前进行轮换。储备粮的轮换,根据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储存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向县粮食局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粮食局编制轮换计划安排,并与县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承储企业组织实施轮换。储备粮的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县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二条购入

7、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在县粮食局监督下,采取招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粮食收购价格,由县政府确定。购入储备粮,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三条销售轮出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或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发生质变的粮食,不能投入口粮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费用包干”的办法,及时轮入同等品种、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新粮,其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

8、或足以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局根据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计划,由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六条经县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其它用途的储备粮,必须在本年度的粮食生产周期或下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补回。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其销售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责补贴。如产生了价差收益,则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建立储备粮轮换亏损补偿基金。经县政府批准,将储备粮用于其它用途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及其它损失,

9、由县财政负责如数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县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储备粮的数量真实,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储企业和负责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及收购资金挪用的,由县粮食局责令承储企业和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县粮食局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试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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