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2、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臵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
3、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
4、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5、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 -1十 五、涉及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移交相关工商、公安、城管、消防、卫生、防疫、环保、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场管理规定或法规出台后以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法规为准,本公约中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失效。 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户准入管理 1、具有与经营项目要求相符的证件(工商营业执
6、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人与登记内容相符。 2、具有经营项目必备的器具。 3、经营项目符合市场划行规市的要求。 4、无经查实的消费者投诉。 二、食品准入管理 1、市场主办方对重点食品(蔬菜、鲜肉、活禽)推行索证备案管理。 2、鲜猪肉必须经检疫部门检疫和生产商检疫,凭检疫证和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农副产品和袋装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负责食品进 货索证、索票查证工作,对证件的有效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以备工商部门检查。 4、设有快速检测室的市场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证后实施退市处理。 市场食品安全
7、质量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之规定。 5、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
8、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 -3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 七、场内设臵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 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 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 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市场
9、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 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 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
10、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第五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
11、法收费和摊派。 第六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臵、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5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臵。 第六章附则 第
12、十九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实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市场消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二、消防安全职责 1、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三、工作措施 1、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查,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1)各经营户用电情况,凡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一律进行整
13、改;(2)其他用电和加工用电; (3)严格执行市场用电时间规定,即市场开门时送电,下班清场后切断电源; (4)监督供电部门,定期检查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使其完好运行。 2、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器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经营户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5、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发生事故时,实行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不
14、完善不放过。 四、消防安全责任 1、一记:坚持每天一次市场防火安全检查日记; 2、二巡:坚持每天巡视市场两次以上,督促各经营户及防火责任部门落实防火责任; 3、三查:坚持每天查经营户防火安全责任,查市场用电情况,查消防器具完好情况; 4、四检:坚持至少一季度一次安全大检查和节假日安全大检查; 5、把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好坏作为责任者当年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本人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则 为促进市场繁荣发展,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保护承租人、消费者、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承租人、出租人共赢、消费者满意的
15、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7滑,导致消费者受伤,由经营户承担一切责任。 三、食杂、卤味、豆制品、粮油及制品区: 1、保持摊位(门面)卫生整洁,无蛛网、鼠迹,合理使用“三防”设施,定时清洁卫生。 2、证照悬挂整齐,标价牌(签)价格清楚,销售的商品进货台账登记清楚,产品质量检验手续真实、完备,入场人员持证经营。 3、摊区内商品堆放整齐,不乱搭、乱挂杂物,严禁用包装箱等物品盛装商品占道经营。 4、规范经营工具,严禁将废旧家具(旧床、旧沙发等影响环境美观的用具)拿到市场内使用,严禁在市场内打麻将、睡觉。 5、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在每天8:00时前必须离场,营业时段(早上8:00-下午18:30)不准入场,
16、更不准停放在场内通道上,所有经营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准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市场公共环境和经营秩序。 6、严禁在公共通道内加工商品、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占道休息和赌博、游戏等。四、水产、冷冻品摊区: 1、保持摊位(门面)设施、设备的卫生整洁,地面无积水,墙面、顶面无蛛网、灰尘。每天收摊定时洗抹鱼池等设施。 2、相关证照齐备,标价牌价格清楚,商品检验验疫合格,进销台账登记清楚。 3、摊区内商品摆放有序,不搭边摊、侧摊,不加装水池、陈列架等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设施。 4、保证经营区域内地面整洁,地面无污水、积水,经营户冲洗经营设施、更换水池用水后需立即用干拖布拖干溢水,若造成地面湿滑,导致
17、行人滑倒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5、售宰分离,不得影响场容卫生,密闭存放加工废弃物,严禁乱堆、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6、按规范统一配臵经营用具,严禁在摊区内乱摆、乱挂、乱放杂物,严禁在摊架上悬挂抹布、围布、袖套等。四、市场各摊位(门面)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每天上午8:00至10:30,各工作人员到岗后在责任区域内落实工作职责,巡查市场情况,督促各摊位(门面)的经营户按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引导整改,市场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对违反规范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营户作如下处罚: 1、违反第三项第一条 1、2款的情况,对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一条 3、 4、
18、 5、 6、7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 2、违反第三项第二条 1、2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第二条 3、 4、 5、 6、7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30至50元并承担其中7款的一切责任后果。 3、违反第三项第三条 1、2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20元,经营户罚款20元。违反第三项三条 3、 4、 5、6的情况,岗位责任人扣减3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 4、违反第三项第四条 1、 3、 4、6款的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营户罚款50至100元。违反第三项第四条 2、5的情况,岗位责任人罚款20元,经
19、营户罚款20元。 三、其他规定 1、以上规则,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督促落实之责任,若因其督促不及时、不到位而造成违规事件当月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罚款60元。 2、相关责任区的相关责任人工作认真负责,当月所负责的区域未发生一起责任违规的,当月奖励相关责任人100元。 3、本规范由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4、本规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实施。 -9-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
20、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XX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
21、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
22、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
23、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
24、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
25、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
26、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
27、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28、请保留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
29、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
30、,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
31、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 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
32、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
33、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
34、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 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
35、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
36、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
37、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一、严禁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
38、、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江口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销售商品,在规定摊位范围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
39、经营,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8、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集镇治安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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