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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考勤规章制度.docx

1、 发展和改革局考勤制度 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1.事假、病假 ①职工请事假、病假在半天以内的,由办公室审批,并报告分管领导;1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②副局长、股室长请事假、病假由局长审批。 3.探亲假、公休假、 ①职工探亲假、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各科室负责人视其工作情况进行安排,并报告分管领导。 ②探亲假、公休假在当年或规定年限内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3.婚假、丧假 职工请婚假、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全局职工

2、不论请何种类型的假,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写假条的,应事先用电话请假,事后补交假条,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如不按规定报批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制度 ⒈全局职工必须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先作说明。 ⒉职工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时,应与科室负责人说明事由,外出时间及去向。各科室负责人临时外出办事时,也应向本科室的说明情况。 ⒊职工当年的事假、病假允许用本人的公休假冲抵,事假1天抵1天,病假2天抵1天。 ⒋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职工的考勤考核工作,季末将本科室工作人员请假

3、休假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篇:局考勤制度附件: 啊啊啊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作息时间和节假日按县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二、全局实行指纹考勤制度,指纹考勤每个工作日分4次进行,其他时间段内的考勤记录无效: 上午上班考勤时间:7:00—8:00 上午下班考勤时间:11:30—12:30 下午上班考勤时间:13:00—14:00 (夏季)13:30—14:30

4、 下午下班考勤时间:17:30—18:30 (夏季)18:00—19:00 三、全局在编在职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参加考勤,在县行政审批中心上班的同志按所在单位规定考勤,市场服务中心人员由中心负责考勤。 四、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教监察科审核备案后,可以放宽考勤时间: (一)孕妇(距预产期两个月内); (二)子女在哺乳期的女同志(小孩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三)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考勤的同志。 五、值夜班或夜间进行执法行动的同志,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

5、见,并报监察科备案后,第二天上午可以补休。 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的规定: (一)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进行指纹考勤的为迟到; (二)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进行指纹考勤的为早退; (三)所在单位检查或局纪委、监察室抽查、县、市等纪检监察部门督查时,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不知其去向的视为擅自离岗。 (四)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迟于上班或早于下班30分钟指纹考勤的视为旷工; 2.未办理准假手续或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3.未参加指纹考勤并且本人不能在

6、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请假证明的; 七、发生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旷工等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0元; (二)旷工每天扣100元,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处理。 八、由于公出、下乡、外出开会或学习培训等原因不能 进行正常指纹考勤的,可以事先通过考勤系统进行说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或凭会议、学习等书面文件通知每月月底报人教监察室。外出开会、学习培训时间超过5天以上(含5天)

7、的须提供学习培训书面通知。 九、关于公休假的规定 (一)请公休假不扣发公休补贴; (二)请事假首先抵扣公休假,请事假天数超过公休假的,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三)公休天数抵扣事假天数之后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依本人申请,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经相关负责人审批,报人教监察科备案后,可由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休; 十、请事假全部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般干部请事假: 1.连续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8、 2.连续请事假2天以上(不含2天)至5天以下(不含5天)的,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审核,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3.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的,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二)中层副职请事假: 1.连续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应填写书式请 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并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2.连续请假2天以上(不含2天)的,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并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三)

9、中层正职请事假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分管局长、局长逐级审核,交人教监察科备案; (四)分管局长请事假应填写书式请假单,经局长审核,交人教监察室备案; (五)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前以电话形式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局长)的同意,并在到岗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十一、每人每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公休天数的,超过部分每天扣30元。 十二、关于病假的规定: (一)病假应凭医院证明予以确定; (二)门诊病假每月超过3天(不包括3天)的,超过部分每天扣10元; (三)住院病假超过医生建议休息期

10、限的,超过部分每天扣10元。 (四)对特殊等重大疾病请假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另行处理。 十三、关于临时人员的考勤: (一)一般岗位的临时人员考勤参照在职人员考勤要 求; (二)对特殊岗位(驾驶员)临时人员考勤,因工作关系不能正常进行指纹考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出具书面证明,报人教监察室备案; (三)临时人员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的,每次扣5元; (四)临时人员连续请假5天的(包括5天),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监察室备案;连续请假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逐级审核,报监察科备案;

11、 (五)临时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5天以内(包括5天),不扣工资,超过5天,每天扣20元; (六)临时人员请病假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执行。十 四、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计入事假。 十五、工作人员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不含15天)的(不含公休假)或请病假超过60天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十六、各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对本单位劳动纪律负责;局机关各科室、经检大队集中统一考勤,由局监察科统一负责;在中心上班的同志按所在单位规定考勤,并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由审管办汇总加盖公章)上报人教监察室。 十七

12、监察室负责考勤和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以及违规的处理,每月月底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在网上公 布。局办公室根据监察室公布的考勤统计结果做好扣发工作。中心根据其本单位考勤制度执行。 十八、本制度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篇:县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黎发改通(2011)号 关于印发《XX县区发改局首问责任制度》 《服务承诺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办: 为深入开展“三个建设年”、“创先争优”、“四帮四促”等活动,促进全局干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确保

13、局机关和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工作,特制订了《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制度》、《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限时办结制度》、《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个制度,现将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二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制度 通知 抄 报:县“三个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3日 共印40份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

14、质服务,特制定本机关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接待前来本局办事人员、询问或电话咨询、举报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当来人到本局办事或咨询时,如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要耐心、细致、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并认真解答有关的询问。 2、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前来办事人员找到承办人员或分管领导,承办人员或分管领导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承接下来再交承办人办理,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3、如来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

15、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承办部门。 4、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记录在册,并及时告知相关领导。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要充分体现发改局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热情服务的精神,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办事人员着想,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不得推诿扯皮。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者,一经查实,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XX县区发改局全体工作人员。 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认真研

16、究宏观经济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法规、经济信息、投资导向、招商引资项目等。 二、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克已奉公、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五、对审批、核准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或上报(不含项目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时间);备案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上报。 XX县区发展和改革

17、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改变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特制定限时办结制度。 一、凡上级发改部门、县委(办)、县政府(办)安排或通知的有关事宜,接知人必须尽快告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领导安排的事宜,承办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 二、对审批、核准的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时起,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所用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对备案项目,手续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

18、手续(不包括项目评估等所用时间),不予受理的,须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凡本局领导安排的工作事项,承办人须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涉及本局需办理的事项及征求意见等事宜,按照局领导的安排意见,须在规定时效内及时办理。 六、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七、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过错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XX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促进本局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公

19、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人员的行政

20、过错有权控告、投诉、举报。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的; (五)违反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七)违法制定

21、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八)订立行政合同违反法定程序的; (九)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十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二)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十三)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四)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

22、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八条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第九条责任追究将视情节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0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第四篇

23、XX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局巴彦浩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 关于巴彦浩特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按照XX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巴彦浩特城市给排水管网建设等实际,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切实推进XX市城市给排水产业化发展进程,疏导价格矛盾,经XX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巴彦浩特给排水价格调整。 近几年,随着物价的上涨,源水费、动力费、工人工资、折旧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和税金这几项支出每年都呈上升趋势,供水成本逐年增加,造成供水价格与成本已经严重倒挂,迫

24、切需要调整水价。巴彦浩特给排水价格调整方案,按照旗委、政府指示,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一是加大成本监审力度。加强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控制人员的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依法履行听证制度。水价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强与听证参加人及社会各界的沟通,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 1度。三是合理确定水价调整时机和力度。统筹考虑本地区水价调整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把握水价的调整节奏和调整幅度。考虑到巴

25、彦浩特是XX市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XX市政府组织进行成本测算,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应该调整水价,同时考虑到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报请XX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同意对XX市城市给排水价格进行调整。 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命脉,城市供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随着城市建设飞跃地发展,大型公共建筑、园林生态、住宅小区、商业楼的建设,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XX市城市供水价格由福利型向商品型的转变,节水型的水价形成机制正在逐步形成。科学合理使用水对推动民生改善,建设旅游、宜居型生态城市,促使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保障作用。 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正在施行,收费额稳步增长。

26、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提高,征收力度加大。当前水价总体偏低,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水资源利用率不高,用水浪费严重,污水利用刚刚起步。 对涨价作以说明: 1、为了进一步加快XX市给排水企业体制改革,推 进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进程。加大给排水及管网建设力度,扩大管网覆盖率,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和供水成本,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2、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并督促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城市给排水公司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工作,保证给排水价格调整和制定方案的顺利实施

27、 现如今一些垄断部门酝酿涨价总喜欢打着节约资源的旗号,如电涨价是为了节约用电,煤涨价是节约用煤,水涨价是节约用水,节约资源成了一个筐,只要涨价就往里装,好象不涨价就不能节约资源。提高市民节水意识是必要的,但不是以节约资源作为提价的理由。 水资源具有多种属性,既是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源,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生物生存高度依赖的环境资源。近三十年,由于人口的增加、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污水排放未经有效处理和全球气候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导致有限的水资源日益短缺,水资源供需矛盾异常尖锐。 涨价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供水价格上涨促进居民节约

28、用水的效果有限。居民生活用水属于刚性需求,目前城市供水价格的上调,低收入居民用水已经开始节约,继续节水的空间不大,而对水费占生活支出比例甚微的高收入居民来说,价格弹性并不明显。因而涨价是否能够有效带来资源的节约值得商榷。可能的结果是节水不明显,低收入居民生活成本增加了 2、涨价收入的用途有待完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期间费用是指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可见,涨价收入应当是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用于弥补这三项成本。这样看,该办法更倾向于从供水和用水方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解决水资源矛盾,但如果从节约水资源这样

29、一个国家战略的高度看,这个机制是不够的。 3、单靠供水涨价不能充分调动企业的创造力。供水效率提升和用水效率提升对节水来说是同样重要的。针对需求方的很多更加细致的激励机制,如阶梯收费制度,拉大居民和工业用水的价格差异,实行不同用途供水的差别化定价安排等等,都需要企业本身发挥主观能动性。 调整后一定要服务到位,管理到位,务必保证用水户的正常供水。保证设施维护和供水质量,避免只收费不服务的 情况发生。自来水是居民最基本的生活用品,需求的刚性很强,所以涨价过程应注意两个问题: 1、是涨价应该在监督下进行,并且幅度要适度; 2、是自来水企业应公

30、布其管理费用、成本、利润等各方面情况,这样涨价才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水价调高后抑制的只可能是类似游泳池那样过于奢侈的需求,而日常生活的用水量很难减少。 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努力推进供水单位体制改革 1、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要科学制定全国水 资源综合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要通过水资源评价,掌握水资源现状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在节水、保护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不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分析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研究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及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和水资源跨

31、流域、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2、要将城市用水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起来。 要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措施及工程布局主案,协调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建设。城市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要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50 年以及旧XX县区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要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规定尽快实施管网改造。 4、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家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

32、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总之,为统筹巴彦浩特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巴彦浩特城市发展规划,通过提价增强水价调整的透明度和供水企业加强管理、节约成本的内在动力,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对于保护地下水资源、筹集节水和引水工程建设资金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篇: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规则*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落实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

3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2条 全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3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转换职能,创新工作思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4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法履行

34、职责,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保证政令畅通,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调;廉洁高效,为民服务。 第二章行政负责制 第5条 发展和改革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外出或学习期间应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6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局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它工作;按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的要求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 第7条 股室实行股长(主任,下同)负责制。股长

35、负责召集和主持股务会议,并直接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工作。副股长协助股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股长委托负责处理其它工作。 第三章决策与监督 第8条科学民主决策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中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二)凡涉及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涉及资金预算、审批、财务管理等事项以及重大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审核;涉及局机关和局管、局属单位主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以局名义上报县委、县政府的

36、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资金安排等,必须以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等为依据,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的意见;需要论证的,委托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公益性项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调整等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9条依法行政 (一)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积极研究发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性问题,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制条件。 (二)根据全县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和修订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县政府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积极推

37、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第10条行政监督 (一)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或委托,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XX县区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38、四)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行网上办理,促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群众来信由局领导亲自阅批,经常下基层听取群众意见。 (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积极发挥局纪检监察职能的作用,加强教育和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章工作计划 第11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对每月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通过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安排,做到年初有计划,月度有安排,中途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第12条根据局工作计划和安排,各股室要确

39、定月度工作重点,并将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局务会议上反馈;及时做好半年度和年终工作总结。 第13条局内各股室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股室要进一步抓好工作的落实。对县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14条按照县政府有关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局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保证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15条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项会议和

40、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16条局党组会议 (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请有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有关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记录。 (二)党组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三)党组会议的内容主要研究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XX县区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在本局贯彻执行的意见;讨论决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制订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需经党组讨论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组成员

41、提出,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 (四)每次召开党组会议的日期、列席人员、讨论的主要议题等,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到人,党组成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党组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看法,可提出讨论或报告上级党委,在局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六)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负责分管的领导应抓好贯彻落实,并在下次党组会议上汇报实施情况。 第17条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

42、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正副局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请与议题有关的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应有记录。 (三)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2、就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对本局重要业务工作方面提出的要求或交办事项,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3、研究确定全局性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 4、听取各分管副局长对分管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本局重要审批事项及规章制度等。 6、研

43、究决定本局经费收支安排;确定本局重大固定资产添置。 7、讨论决定本局重要会议安排。 8、讨论决定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或报告,以及提请县人大审定的议案。 9、讨论决定分管副局长认为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四)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出,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第18条 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召开。正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出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会议由办公室通知并负责记录。 (二)局务会

44、议的职责 1、听取各股室工作汇报、建议和意见。 2、传达上级业务会议精神。 3、通报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布置近期重点工作,分析各股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对策。 第19条 全体会议 (一)不定期召开,或结合学习会召开。 (二)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 (三)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上级指示和本局有关重大决策。 2、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等。 3、总结、部署、通报、交流有关工作。第20条 专项会

45、议 (一)主要任务 1、县政府授权委托本局牵头协调的有关事项; 2、基本建设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3、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批; 4、重大价格、收费标准审核、调整审议; 5、重大违价案件审理; 6、重要粮食购销政策的调整,储备粮计划的调整与落实; 7、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的调整或出台。 (二)出席范围 专项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相关股室有关同志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会议。 (三)会议准备 1、本局相关股室将会议时间、会

46、议地点提前2天通知各与会单位,请他们准时出席; 2、本局相关职能股室在事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或协调方案,供会议讨论研究; 3、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以便备查备考。如需形成文字材料的,由本局相关股室拟文,后送各有关部门会签。 第21条 民主生活会 (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党组书记主持,全体局党组成员参加。 (二)主要任务: 1、汇报近期自身思想、工作状况;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明确班子、党组及其成员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 (三)

47、认真做好会前准备。根据上级的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告知县委组织部、纪委,征求是否派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会前可向有关部门和各支部征求意见建议。 (四)认真组织,开好会议。每个成员必须联系自己和本局实际,认真总结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上级党委决议、指示以及党纪党规方面的情况,检查自己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团结同志的目的。 (五)认真抓好整改。对征求的意见和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抓好落实,保证领导班子核心作用的发挥,并将会议情况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向组织、纪检部门报告。

48、 第六章学习制度 第22条 党组学习会制度 (一)党组学习会坚持每月一次,时间半天或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党组(扩大)学习会一般由党委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参加,县党代表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学习人员范围。 (三)学习内容按上级要求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进行,或根据需要临时安排学习内容。 (四)参加党组学习的成员要自觉遵守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准时参加学习,并建立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本,认真记录学习要点。 (五)党组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参学率不得低于90%,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及时

49、向主持人请假。 (六)党组学习由党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具体安排,每次学习前要认真做好准备,事先将学习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到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 (七)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党组成员按时参加学习和补课。 (八)党组学习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23条 机关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机关全体人员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三上午(集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二)学习内容。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和有关文件。 (三)学习形式。以集中

50、学习为主,个人自学为辅,采取中心发言、电化教学、互动讨论及请有关同志授课或走出去实地参观学习等方式,讲究实效,不图形式。 (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究学用一致,注重学习效果,要求每人做好学习笔记。 (五)签到制度。每次学习实行签到登记,不得代签。学习出席情况与年终考核奖惩挂钩。对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缺席一次视同缺勤半天。 (六)每位同志应自觉遵守学习制度,合理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学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凡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 (七)学习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八)党员集中学习,由各党支部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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