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6.53KB ,
资源ID:707935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7935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市危险废物经营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市危险废物经营规章制度.docx

1、 市危险废物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XX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XX省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到XX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

2、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与其申请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资金、场所、技术、设施;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三)污染防治能力; (四)预防和处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XX省环境保护局领取并填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3、申请单位委托具

3、有环境风险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二)、XX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合格的单位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XX省环境保护局将对持有许可证单位进行年度审核。 第七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发生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XX省环境保护局办理变更手续。 XX省环境保护局接到持证单位变更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被批准的,由XX省环境保护局收回原许可证,颁发变更后的许可证。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

4、不超过原许可证的截止日期。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 第八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关闭、停产、停业、转产、合并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之前向XX省环境保护局提交终止经营报告,终止经营报告应当包括防止危险废物流失、防止对经营设施所在地环境造成污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经营设施的计划、措施和资金安排及终止经营活动的时间。并在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7日内,将许可证交回XX省环境保护局。 第九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载明每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

5、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前向XX省环境保护局提交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年度报表,同时抄报经营设施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由XX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业培训,持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

6、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转让、出租、出售、出借、质押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XX省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二)在申请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与经营许可证内容不符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变更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数量,未提出申请的,或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场所未按本办法领取新的许可证的;

7、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停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的时间事先报告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许可证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具备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或未按要求载明规定事项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年度报表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的许可证,仍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售

8、质押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收集。是指把分散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地集中到贮存、处置或利用场所的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活动。 (二)贮存。在危险废物被处置或利用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中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把危险废物直接或经过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原料、产品的活动。包括以向社会提供能源为主要目的,并且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经营活动。 (四)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其它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在回取的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