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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市).docx

1、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制度(市) 第一条为规范*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下发的海洋使用金减免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号)、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号),制定*办法。 第二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

2、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资金。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时,由转让人按转让海域使用权所得增值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资金。 第四条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按照农业用海标准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尚未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前改变农业用途的,按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缴海域使用金。海域类型界定表详见附件2。 第五条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海洋保护区、有争

3、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的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即为招标、拍卖的成交价。 由市海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其招标、拍卖的单价不得低于同用海类型、同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转让人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前,按照转让海域的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使用金。 转让海域的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

4、的余额。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计征海域使用金。 凡属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的,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缴清。如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市海洋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40%,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属按年计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应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前,缴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对使用年限不

5、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 (二)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且在1年以内的(含1年),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条下列用海项目,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

6、隧道等非经营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十条除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外,对下列各类经营性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四)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专业渔业乡(镇)、村、组,没有土地或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从事渔业生

7、产活动,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渔民。 第十一条符合*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项目用海批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一)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分别向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减免*市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申请人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书后30日内,由市海洋局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局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书应提出减免理由、减免金额、

8、减免期限,并提供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审批的项目用海,除符合*办法第九条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和养殖用海项目外,凡涉及减免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复申请人前,联合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批。 *市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为缴入*市国库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条对符合*办法第九条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禁止擅自转让,也不得用于经营或变相经营。 第十四条对符合*办法第十条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受让人或者海域使用权人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海域

9、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域使用金实行“收缴分离”,收缴方式参照*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29号)。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市海洋局开具*市非税收入缴款书交用海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银行划缴海域使用金。*市非税收入缴款书样张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除*市征收的养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外,征收的其他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市级国库。 按照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缴中央国库海域使用金的预算科目为“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01,上缴市级国库海域使用金的

10、预算科目为“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02。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和报表,市海洋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者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市海洋局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海域使用金总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第十九条*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由国家统一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用海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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