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政府信息主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例行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例行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例行公开的内容 (一)例行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
2、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例行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例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
3、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例行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
4、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例行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例行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
5、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例行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例行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党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 3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
6、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例行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例行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
7、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例行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例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 第二篇: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
8、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
9、、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0、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1、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
12、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 3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
13、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
14、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第三篇: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县*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部门。第三条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
15、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2、组织评议代表以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第六条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被评
16、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村干部及群众中产生,由镇纪委选聘和培训。 第八条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17、。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测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1年8月19日起开始施行。 第四篇: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镇职能部门、村(居)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主要是各职能站所、村(居)委会。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信息公开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
18、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和各部门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
19、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 1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和各企事业单位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
20、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镇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第五篇: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庆镇政府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镇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职能站所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
21、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各职能站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政府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党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
22、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党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党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1 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党务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
23、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2 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庆镇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第17页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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