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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doc

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施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监察条例》、《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治理方法》、《危险化学品运营许可证治理方法》、《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标准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平安营运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

2、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方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本方法执行情况。第四条 本方法援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平安治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方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第二章 一般要求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和《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等规定进展治理。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

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的要求。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第三章?充装站的根本条件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视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办理

4、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平安消费监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危险化学品消费、运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消费装置、建筑和平安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平安的治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平安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标准等技术材料。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备。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平安设备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5、第十六条 按照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详细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平安标志。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平安消费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施行方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

6、备条件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备。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备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备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平安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备。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

7、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备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治理条件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治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规那么》的规定。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

8、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平安流速选取。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按照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2、以水电解法消费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

9、应按规定定期校验。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平安条件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历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平安阀并应定期校验。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详细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标准。对有毒气体,那么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7、永久气体防错

10、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1、充装站应装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2、充装站应装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平安员。3、充装站应装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质量量化验员以及气瓶治理员。4、充装站应装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平安知识、法规和标准。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2

11、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消费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平安技术情况并存档。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展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消费的;2、气瓶外表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

12、体,应进展定性鉴别:5、气瓶外外表有无裂纹,严峻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峻外部损伤缺陷。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7、气瓶的平安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平安要求。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消费的。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峻污损、脱落,难以识别的。4、有报废标志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平安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8、气瓶消费国的政

13、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展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缘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进展处理。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展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初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觉察有严峻缺陷或内部情况有疑心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展技术

14、检验与评定。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展检验。第三十二条 觉察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互相混淆。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平安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平安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详细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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