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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三项规章制度实施意见.docx

1、建委三项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办文办事限时制 (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办文、办事,均实行限时制度。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时完成的,由承办科室(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单位,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报文单位或交办领导(凡列入委督办件的,应先向委办公室报)呈书面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所承诺时限只能少于规定

2、时限。没有规定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我委办理的,应在接到公文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对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四)凡列入督办的公文、事项(含会议类),由委办公室负责追踪督办。 (五)对基层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承担。 (六)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

3、七)对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于人民来信和信访转办件,按信访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群众的来电投诉、网上投诉应在1-3个工作日内办理回复,对上级交办的投诉转办件,应在7-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首问负责制 (一)基层到我委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经办事项。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用语、耐心解释,不得推诿扯皮。坚决禁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行为。 (三)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

4、承办人员告知对方办事程序、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属于职责范围外的,应引领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 (四)实行ab岗工作制度。a因请假,须办的文件及事宜应交b处理,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a在办公时间内参加会议、考察、出差等公务活动,有服务对象来办事,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 (五)首问责任人办理紧急重大事宜,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当事人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当事人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一)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3次的,取消该科室、单位年度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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