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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意见.docx

1、畜牧业管理制度工作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管委会环资局: 农业部颁布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7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9号令),已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颁布的重要意义 农业部“*”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规范动物诊疗和乡村兽医从业行为方面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对加强兽医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合法权益,确保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对学习、贯彻和落实好“*”负有

2、重要职责,具体主管和负责医政管理工作的同志更是责无旁贷,要认真学习好“*”,真正做到熟知应会。通过学习,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贯彻落实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认真搞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管理和规范的对象是社会上的兽医从业人员,加强宣传和培训是贯彻落实好“*”的重要一环。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要通过印发文件、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告知。要组织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兽医从业人员了解并熟知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做到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管理,依法从业,守法经营。为贯彻落实好“*”营造良好

3、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搞好清理整顿。从20*年6月1日起,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的要求,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现有的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和实地考察认证。对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对没有达到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要求的乡村兽医要组织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登记,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乡村兽医服务活动。 (二)组织审核发证。截至20*年12月31日,凡符合许可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

4、疗许可证申请表,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后,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截至20*年12月31日作废。各地在审核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条件时,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要审核以下规定的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XX市、XX市及所辖的XX县区、XX县区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兽医。对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由市州局汇总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局备案。 截至20*年12月31日,凡符合乡村兽医登记

5、条件的,由本人填写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发放由省局统一印制的乡村兽医登记证。对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人员由市州局汇总乡村兽医登记人员统计表,于20*年1月底前报省局,此后每年汇总情况应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备案。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集中实施“*”工作中,要加强对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从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对申请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对新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20*年全省开展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考试后,从20*年1

6、月1日起,动物诊疗机构配备相应的执业兽医将作为一项重要审核条件,凡未配备相应执业兽医的,一律不予审批。对申请登记的乡村兽医,要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从严把关,凡没有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一律不得从事乡村兽医服务活动。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好“*”是关系到兽医队伍建设工作、规范行业管理的大事。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纳入工作日程,集中精力,狠抓落实。各市州要组织专人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限,逐项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乡村兽医从业人员清理整顿工作,确保“*”顺利实施。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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