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17.69KB ,
资源ID:7075659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7565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学校招生管理规章制度.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学校招生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学校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根

2、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主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办理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的日常具体工作。地方的考试管理处罚,由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第六条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第二章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

3、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八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 (三)接传答卷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

4、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一)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5、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十一条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中是在职人员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

6、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

7、果的。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为不具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四)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8、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在职人员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部分考场纪律混乱,舞弊、抄袭严重,或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取消此考点下一

9、年度兴办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二)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升学考试为名,进

10、行诈骗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盗窃未经启用的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毁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非国

11、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按国家教委、国家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6)教中小材字001号文件规定处理。未经国家教委考试中心批准,翻印、出版、销售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行为,除其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由招生考试机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

12、理的行为,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作出考试处罚管理决定,并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发生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所列重大案件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必要时,可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参与查处。 第二十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所作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对违反考试管理的在职人员作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的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 第二十八条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5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8页 共8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