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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学校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规范学校的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

2、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先进的办学理念。 第六条学校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

3、子的整体素质较高,学校管理科学、高效,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教师配备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高,各学科的师资力量均较强,结构合理。 第八条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XX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评估总分达到《XX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

4、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5、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3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需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还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评估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评估的学校进行

6、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申报时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省教育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学校,一般于下半年组织专家组赴学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上半年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查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

7、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专家组组建与管理按《XX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普通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所有评估专家均由省教育厅从省评估专家库抽取,实行异地专家评估。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后,授予“XX省省级规

8、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复评 第十七条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留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省级规范化学校改建、扩建,校区迁移及学校合并应按复评程序进行复评;学校未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未通过的,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九条实行省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同时自然撤销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二十条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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