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或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返工重做或处理的、或工程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以最快方式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按事故上报程序上报,现场监理工程师上报总监,总监下达停工令。对重大的和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单位应立即报建设单位,总监立即赶赴现场。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现场监理首先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然后按事故等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监理工程
2、师参加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经研究后监理人员对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负责监督实施。 5、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签证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6、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7、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然后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监理单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两份;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
3、位实施,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检查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1、依据。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三号);以及国家、有关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 2、目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工程质量事故: (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不合格品)分类 a、质量问题 i.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 ii.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 i.在
4、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超规范标准要求;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c、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 i.主要结构倒塌; ii.基础不均匀下沉; iii.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倾斜; iv.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寿命; v.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vi.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v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viii.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性质和损失情况依据以上建 设部规章又分为四个等级。 4、事故报告: (1)建立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架子队每月填报质量事故报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部安质部)、项目部安质部、监理。 (2)架子队发
5、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4)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部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以上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a、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b、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事故报告单位。 5、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 (1)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6、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2)质量问题,由架子队技术负责人组织架子队技术、质检、施工人员进行问题调查分析,结果报分部安质部。 (3)质量问题由架子队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4)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分部总工程师组织分部有关部门、架子队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项目部安质部和监理单位。 (5)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由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
7、查必须: a、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b、组织技术鉴定; c、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d、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e、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f、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g、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对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应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篇:
8、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
9、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
10、、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 第四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报告 a)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项目部经理、总工
11、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分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e)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
12、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 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f)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g)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h)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a)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b)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
13、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如设备质量事故由制造厂提出处理方案,在项目部的配合下,进行方案的实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制造厂承担。 d)需设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建设单位协助进行。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程质量事故,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吸取教训,杜绝产品质量事故,确保产品质量。 2.依据 2.1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2.2质量体系程序文件3.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4.产品质量事故的
14、划分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4.1重大质量事故指返工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有人员伤亡。 4.2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不大于十万元的事故并无人员伤亡。 4.3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 5.质量事故的报告 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马上向本单位汇报,本单位按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概况。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外,立即按三不放过原则,由厂长组织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
15、事故调查组,对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5.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在三日内直接向本单位技术部口头汇报,本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由生产厂长组织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单位工程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厂长批准。 6.质量事故的评审 6.1重大质量事故由厂长组织评审。 6.2一般质量事故由生产厂长组织评审。 7.质量事故的处理 7.1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单位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核,报上级部门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 7.2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上报厂长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 8.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9.质量事故记录 评审、处理质量事故产生的记录,由质检部归档。第12页 共12页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