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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慢病申请时限与要求 .docx

1、新农合慢病申请时限与要求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 门诊诊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减轻参合人员的负担,根据《**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慢性病是指以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慢性气管炎、肺气肿等)、精神异常和精神病等为代表的一组疾病,具有病程长、病因复杂、健康损害和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此类疾病不

2、需要住院、但需长期系统门诊用药治疗的常见病、重病。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其门诊费用可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参合人员,可以办理慢性病门诊医疗。 1、糖尿病伴有严重并发症 2、慢性肝炎功能明显改变及肝硬化 3、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 4、心功能不全(心衰Ⅱ以上) ° 5、活动期肺结核 6、帕金森氏病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心脏介入、搭桥术后抗凝治疗 9、精神病 10、高血压病(有

3、心、脑、肾、眼底并发症之一) 1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3、肺心病 14、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15、恶性肿瘤(放、化疗) 16、再生障碍性贫血 17、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的肢体功能障碍) 18、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1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20、风湿性心脏病 21、血友病第五条办理程序 (一)符合以上慢性病病种的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慢性病大额门诊申请审批表》,填报基本情况。

4、 (二)慢性病患者在向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慢性病大额门诊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近年一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2、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农合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申请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者,发给《慢性病就诊证》。 (四)慢性病患者实行动态管理,慢病申报对象为当年参加新农合的慢病患者,且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次,一次只能申报一种特殊慢性病种

5、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不再符合指定慢性病指征标准的,终止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 (五)《慢性病就诊证》有效期一年,下一年度重新申请,评审鉴定后换发新证,同时将旧证收回。 (六)慢性病评审时间。每年4月、10月的20日—25日,申请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的参合患者到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慢性病大额门诊申请审批表》等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按认定通知要求参加认定。 (七)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材料不全,以及由于本人原因不参加检查鉴定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就医管理 (一)慢性病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 构由各县(区)卫生行政

6、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县(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也可根据病情况指定县(区)级以上,**市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传染病、精神病的须选择相应的市、县(区)级专科医院。 (二)指定慢性病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备案,同时对患者实行专人管理,组织专家会诊,定制诊疗方案。 (三)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在接诊时必须核对患者的慢性病病种及有关证件,按规定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并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录病情、检查、复查结果,登记治疗及用药情况,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慢性病人每次取开量一般为一周;病情稳定且需长期使用同一类药物的,

7、每次开药量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并由经治医师注明理由。不得滥用辅助药物和同时采用多种治疗。 (四)门诊慢性病的诊疗服务项目和用药目录,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慢性病就诊证》只限患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取消该年度补偿资格,并收回《慢性病门诊就诊证》; (六)未经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批准转诊到县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慢性病人,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补偿办法 (一)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补偿比例为每次就诊费用的60%,全年累计封顶线为3000元。一年内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的总额不

8、应超过当年规定的封顶线。 (二)慢性病患者在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先行垫付、直接补偿,每半年到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批一次,报批时需携带慢性病患者建档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门诊就诊记录本复印件、省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据、补偿汇总表、补偿审核单、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慢性病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目录外用药知情同意书等。在县(区)域外就诊的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按规定期限持上述材料到所在县(区)域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偿。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卫生局 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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