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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文办事有关规章制度.docx

1、 机关办文办事有关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上级办文办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资料收发制度 (一)收文 1、凡是发、送、报县国家税务局的,一律由县局办公室文秘人员拆封,并按来件级别视情收文。收件人为局负责人(未写姓名的),由局领导授权拆封;主送单位或主要抄送单位为国家税务局的公文全部列入收文,有关部门、单位直接寄给科室公文,各科室应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未收文的应补收,对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企业纳税户的请示等需承办文件,办公室文秘收发员要注明收到时间、办理完毕时间;省、市局下发文件需转发的,有关科室应

2、报送局领导,转发到局属各单位。 2、公文传阅程序。收发员收文——局长批办——收发员送阅——科室办理——办公室归档。公文传阅的基本要求是快速传递、实事实办、及时归档。一般同一次性文件传阅期限不超过二天。 3、在公文传阅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收发员的收文和局领导拟办意见的提出,除特殊情况外应在收到文件的当天完成。会议通知、上级领导批示收到后即送局领导批办;②由业务科室 办理的文件,落实处理过程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十天。收发员分发科室阅办文件应做到分发登记、收回注销,以便于归档文件的核查。 (二)发文 1、办理程序为:

3、经办人拟稿——科室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编文号——排版——校对——打印——用印——发送。 2、在办理发文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①政策性、规范性的上行文、主要请示、报告必须经办公室或税政法规科核稿。公文的政策性问题由税政法规科把关;文字表述性的问题(包括文种、公文用语、公文结构等)由办公室把关; ②拟办文稿应使用专用拟文稿头和a4方格稿纸或a4打印纸,一字(含标点)一格书写,文稿拟办和签发一律使用碳黑墨水,不得使用蓝、红色墨水、普通圆珠笔、铅笔,书写、涂改、钩划均需清楚、明晰。否则,局领导不予签发,办公室不予打印; ③文件

4、的校对由各科室经办人负责,核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订、装、封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封缄后交办公室发送。公文办理程序中每个环节的操作者必须在发文稿纸中记录签名,以便事后的查对; ④以局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文电、批复、报告、请示等一律由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 《淳安国税信息》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职权范围管理,凡不在职权范围的工作和事项、完成重要工作和应急事项,均应分轻重缓急,书面或口头向局领导分别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的内容。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

5、定、局长、分管领导审定的重要工作和事情、以局名义布置的重要工作,必须呈报简要的书面请示或报告。一般性业务工作和正常的行政事务可口头请示或报告。 3、请示、报告的范围区分和归口: ⑴特别重要的工作或应急事项可直接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请示或报告; ⑵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的业务工作向有关科室或分管局领导请示或报告; ⑶事关综合性、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事项的请示报告件,应先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转呈局长批示办理。到下面开展检查,一律报县局办公室,由局领导统一安排。 4、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

6、报告。 5、请示的回复时限: ⑴各科室负责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接到请示后,三天内回复,需要科室集体研究解决的事项,接到请示后七天内回复; ⑵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事项,原则上在十日内回复。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事项,十五天内给予回复。 三、月度、季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底将本月的工作情况、下月的工作要点安排进行归纳报县局办公室。每季度末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将当季主要工作、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县局办公室综合。 四、信息工作制度 县局办公室负责编发《淳安国税信息》,反

7、映全县国税工作和领导决策、指导工作所需的各类信息以及向上报送信息。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负责人要亲自抓,指定一名同志为县局兼职信息员,信息员可阅读有关内容文件和资料,列席本单位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各单位领导要为信息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各单位信息员对下列信息必须报送: 1、对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治经济政策、税收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工作要求。 3、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经济和税源变化情况。 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全面加强税收

8、管理采取的措施。 6、干部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税务监察、形象工作建设等情况。 7、重大涉税案件和突发性暴力抗税案件。 8、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县局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年终按县局信息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信息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以下重大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局: 1、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接待市级以上领导视察检查。 2、发生国税系统、与国税干部及其家属有关的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增值专用发票库房等重要部门出现的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案件。 3、

9、针对国税机关的群众上访、游行或冲击国税机关等突发事件。 4、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 重要情况报告应当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原因、后果及主要处理措施,并根据事件进行及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原。发现原报告有出入要及时更正,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印章管理制度 县局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文秘人员专职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将局行政印章带离办公室,文秘人员有职责监督用印。对开具局介绍信、证明必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不能确定 联系单位、时间、事由,须带的空白介绍信的应认真填写留底,

10、并注明原因;因县局统一组织考试或印制大批量报表,须加盖印章或套印章,须报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日常使用印章,除文件、报表用印外,其余临时性用印均应登记台帐备查。 本制度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篇。办文办事回执制度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主要内容 (一)在服务对象到我局申请办事/办文时,凡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该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办人)办理所申请的事项,承办工作人

11、员应为申办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在认真审核申办对象提供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向申办对象开具书面的《办事回执单》。 (二)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事项一律执行“办事/办文项回执单告知制度”。除办事/办文可通过办事系统/电子办公系可出据的专用回执专用或电子回执或的情况外,回执单一律按本单位要求规式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根、一份由申办对象保管。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根、一份由申办对象保管 (三)《办文回执单》内容包括编号、申办对象、申办事项、申办时间、承办人、承办时限(即时办理、限时办理)、拒办理由、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四)《办事回执单》分为《受理凭证》

12、《不予受理通知书》、《办事补正材料通知书》、《缓办事项通知书》。《受理凭证》内容包括编号、申办对象、申办事项、申办时间、受理材料清单、承办人、承办时限(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编号、申办对象、申办事项、申办时间、承办人、拒办理由、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办事补正材料通知书》内容包括编号、申办对象、申办事项、申办时间、承办人、补正材料清单、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缓办事项通知书》内容包括编号、申办对象、申办事项、申办时间、承办人、缓办原因、业务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 (五)对承办单位

13、办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先按;再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⑴对承办单位不开具或不按规定要求开具办文/办事回执单的; ⑵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多次告知申办人再补办材料,刁难办事的;⑶对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的,或可以在短时间内办理而故意延长办理期限的; ⑷对未能在告知承诺期限内办理的; ⑸在承办具体事项期间,接受申办人请吃或收受礼金礼物的; ⑹违反“五条禁令”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属于直接经办人员的,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属于单

14、位有关领导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属于单位集体的,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 (六)《办事回执单》由局统一印发,一式两联,回执联交给申办对象,存根联由承办人员留存,各科室(局、中心)定期收集,统一存档。《办事回执单》编号由各科室(中心、局)根据工作事项办理顺序自行编写。 (七)办文/办事回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局、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办事回执制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落到实处。 (二)局办公室将对各科室(局、中心)的办事回执制度落实情况进

15、行日常监督检查,服务对象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局服务监督电话:。 (三)驻局纪检组对我局办事回执制度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不执行办事回执制度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办事回执制度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按的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受理凭证》式样:№: : 联系电话: 你处月日报送的 事项,所交材料符合要求,我部门将于个工作日内办理。 附:接收材料 1、 2、 3、 其他说明事项: 经办人签字:

16、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盖章)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符合报件要求,按办事流程处理事项。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承办单位存根。 3、投诉电话:《办事补正材料通知书》式样№: : 联系电话: 你处月日报送的 事项,由于材料不全,暂时无法办理,请予工作日内补齐报件。 附:接收材料 1、 2、 3、 需补充的材料: 1、 2、 3、 其他说明事项

17、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盖章)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报件要求,当场即审即退项目,经办人需一次性书面告知报批所需具备条件。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承办单位存根。 3、投诉电话:《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 联系电话: 你处月日报送的 事项,由于 原因,我部门不予受理。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盖章) 说明:

18、 1、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受理要求,当场即审即退项目,经办人需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承办单位存根。 3、投诉电话:《缓办事项通知书》式样: №: : 联系电话: 你处月日报送的 事项,由于 原因,暂缓办理,我部将于 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附:接收材料 1、 2、 3、 需补充的材料: 1、 2、 3、 其他说明事项: 经办

19、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盖章)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立即办理要求,需经调查或集体研究事项。 2、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承办单位存根。 3、投诉电话: 第三篇:机关办文、保密工作制度机关办文制度 一、办文拟稿 (一)文件起草一律由承办科室负责办理 (二)起草文件、信息、总结、汇报、先进事迹材料等一律使用公文拟稿纸,正确拟定文件标题、主送和抄送机关、密件、是否公开及主题词等。 (三)起草文件要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正确使

20、用标点符号,引用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要准确、完整,起草文件原稿要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拟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核(规范性文件在科室审核后,再由办公室和法规科共同审核)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二、打印、核校、装订 (一)打印材料版面、标题、标点符号等要合理、规范、准确。 (二)校对由办文科室负责。 (三)各科室凡需到外印刷材料的,须先打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一律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刷,承办科室提供清样、负责校对。 (四)打印完成的文件材料一般由打字员负责装订,装订文件应力求做到端庄整洁,格式美观,无残次漏页、空页。

21、 机关保密制度 三、分送、存档 文件、资料打印装订完成后,由办公室盖印后按发文范围分送局领导,相关单位、科室,存档。 1、机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2、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无特殊情况,文件不出室;离开办公室时,桌上不得存放文件;下班后,文件柜和办公桌要上锁;不得带文件旅游、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及闹市区。 3、严禁私自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刊物、书籍等。各种文件、资料统一由办公室处理。 4、加强涉密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严禁上国际

22、互联网,严禁在使用普通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5、有关科室对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要明确保密范围,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做到在任何场合不谈论涉密事项。 6、对重要会议内容和群众涉案事项的情况不得在任何场合泄漏,如发生丢失、泄密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7、机关印章由专人管理,用印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第四篇: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第一条根据《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和《行政许可法》以及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范围。上

23、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局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部门(单位,下同)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第三条局综合办公室为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发送各部门办理。各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首位的部门为主要承办部门。 第四条局综合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 第五条办文办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或上级领导指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特别事件在采用口头形式后必须再以书面形式运用

24、 第六条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或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公文、 事务,应在上级和局领导规定的时间办结;下属部门上报的事务,紧急情况及时答复,一般情况两天内答复,在5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局领导批示后予以答复;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则,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以局综合办公室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

25、会商。会签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半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1天。重要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八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报文单位。 第九条对各部门按程序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申请事项。若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领导报告,并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反馈报文单位。 第十条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

26、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局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 办、检查督促。一般公文、事务每周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凡上级部门或局布置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基础信息等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工作完成情况认真总结,并按照局既定的要求进行通报,通报的情况与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其中,上级布置的阶段性中心工作未及时完成而被通报批评的,主办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

27、优评先。 第十三条局属各部门为保证对办文办事制度执行到位,应制定相关表格予以规范,如果出现不规范的办文办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局综合办公室对办文办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局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XX县区环保局办文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

28、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XX省《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贸部门意见) 2.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3.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非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立项报告 (三)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有关文件 2.受理后,我局参加选址定点并提出环保初步意见 3.建设单位如实填报

2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4.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5.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如建设项目确定的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环评资质的机构编制,我局将下发建设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①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审批报告书的该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预审,预审后报我

30、局组织技术评审; 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我局组织技术评审; ④技术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审核,仍未通过的,我局不予审批; ⑤技术评审通过后,我局予以审批,并下发同意建设的批复; ⑥审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依据。 6.项目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验收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我局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作出同意开工的批 复。 (四)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1、 ①在受理建设单位立项审批或备案登记文件的基础上或竣工申报文件后10个工作日提出环评形式意见; ②受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含预审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之日起,分别60、30、 15、 5、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宜。 2.承诺时限 ①减1/3,为7个工作日 ②减1/3,分别设为40、20、 10、 3、3个工作日。 ③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当日能办的不拖到第二天办理。 征收排污费办事指南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

32、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法定依据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于本年底12月15日之前向县级以上人民

33、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入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做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请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

34、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

35、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向应排污者发出《排 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

36、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

37、《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 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出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费作出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

38、7日内,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费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以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污染纠纷受理办事指南 (一)、环境污染纠纷受理的范围 1、我局受理全县辖区内举报、投诉、来信、来人来访、上级转办的污染纠纷。 2、举报热线电话0557——5022438 (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工作程序 1、立案受理

39、监察大队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调查取证 (1)监察大队对申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2)监察大队向双方当事人索取证据。 (3)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技术鉴定。 3、调解处理 (1)对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环保局法制办拟定调解协议,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达成共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2)对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环保局法制办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法律诉讼途径。 3、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三)、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时限 1、举报投诉电话的受理:在当日或次日赴举报投诉现 场,能现场办结的现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结的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重大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原因,说明材料要交举报投诉中心备查。 2、举报信函及上级转交举报电话、信函的受理按前一条规定办结。 举报投诉办事指南: 举报电话:0557--5022438 环保局地址:XX县区世纪大道西段 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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