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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规章制度的意见.docx

1、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快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创新机制,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

2、乡一体化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方便快捷,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全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与医疗保险无缝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要求,切实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

3、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和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其他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中大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科学确定救助方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各类对象,经审核备案后直接纳入医疗救助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

4、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当地医疗救助制度发展,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定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向患大病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的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对象类型实行不同比例补助,补助比例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的30。 (四)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住院救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癌症、透析、放化疗等)、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等诊疗项目统筹兼顾。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5、和诊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便民快捷的救急作用 (一)建立同步结算平台。民政部门应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加强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搭建医疗救助管理结算模块和日常运行维护。医疗救助对象每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即实行救助补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 (二)健全基金结算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和结算机制。民政部门会

6、同财政部门定期从财政专户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当地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代为与医疗机构结算,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基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财政部门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结算。 (三)实行便捷就医程序。按照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进程要求,同步推行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实行住院、普通门诊、特殊门诊、长期用药等统筹兼顾的医疗救助。救治对象确需转至辖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凭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出具的转诊证明,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对突发急重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救助。 四、加大投入,完善医疗救助基金规

7、范使用与监管制度 (一)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各级政府要强化主导责任,切实注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救助资金筹资机制。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残联和工会扶助基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增加医疗救助投入,扩大基金规模。要建立稳定的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二)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时办理医疗救助基金拨付。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预拨、核拨与结算的基础工作。 (三)加强监管,控

8、制不合理支出。各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各地累计结余基金总额不得超出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对基金结余超出规定的,省将根据使用情况予以减拨或停拨省级补助资金。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直接

9、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职能,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向城乡医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提供救助对象人员资料,配合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和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结算平台建设、医疗救助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相关统计数据。 市、县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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