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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访复查规章制度.docx

1、 政府信访复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和《XX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XX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复查意见不服,提请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审理的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信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县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

2、复查复核,必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信访人不服原办理机关处理、复查意见,且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属于县政府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助; (三)请求复查复核的时间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处理复查情况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上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复查复核请求,也可直接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3、第六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初步审查,报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审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向信访人出具《XX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或《XX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已受理的复查复核请求事项,由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委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乡镇)的信访事项,由县政府复查复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指定一个主办单位(乡镇)

4、牵头负责复查复核的办理和答复。 (三)涉及外县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牵头,XX县区有关部门与外县协调办理。 (四)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结论,形成《答复意见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加盖“XX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受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将《答复意见书》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信访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 第九条复核结束出具的《答复意见书》为终结意见,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求。信访人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或不接受复查意见又不申请复核,继续缠访闹访的,由有关单位进行教育疏导训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3月1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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