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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对院、部所属教学实验室进行统一管理。为规范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

2、任务,编写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吸收现代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装备,充实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第六条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装备的研制、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教师、技术人员申报科研课题。 第七条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提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学校主管部门统

3、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实验装具的论证、购置工作。 第九条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装具的管理、维护、计量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条负责实验室(含非正式建制科研室)房产、仪器设备账、物、卡的管理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体制 第十三条实验中心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学

4、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四条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计划、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各院、部成立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下设以一级学科为依托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人员 第十六条实验中心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长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七条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

5、职责是: (一)根据本中心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负责编制本中心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中心应承担的各项任务。 (三)负责实验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搞好实验中心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六)定期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七)做好中心管理工作记录,组织完成实验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教

6、学工作量确定。 第十九条实验中心专职技术队伍中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0%、25%。 第二十条实验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一条实验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源 第二十二条实验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各院、部实验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由学校视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

7、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第二十四条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西南财经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

8、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实验室房产资源。 第二十八条适时提出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六章安全 第三十条实验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二条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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