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关党委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为保证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市社党委领导分工情况,特制定市社党委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
一、市社党委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党委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公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市社党委名义下发或上报的紧急公文等。
三、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工作补位:
1、市社党委领导出国考察期间;
2、市社党委领导在市
2、外学习、考察1周以上;
3、市社党委领导休(病)假期间;
4、其他需要补位的工作。
四、党委书记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市社党委的全面工作。
五、互为补位的市社党委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市(出访)、休(病)假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分管处室要及时、主动地向补位的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互为补位的市社党委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市(出访),休(病)假,如有特殊情况时,由市社党委主要领导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八、市社党委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市社党委主要领导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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