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要求 关于做好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的意见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监管,优化调整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整顿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XX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年度检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
2、 二、严格年度检查内容 1、严格按照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的规定,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达到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 2、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检查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4、检查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的,是否签订了2012年度委托协议。 5、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
3、模不少于10万吨;其他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6、检查煤炭经营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季度统计信息; 7、检查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8、检查有无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9、检查有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10、检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煤炭经营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自检报告书;
4、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 4、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a4),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2件及复印件(经审查无误后,原件返还经营企业,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留存); 5、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书;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质检验设施合格证明书; 9、属于委
5、托质检、计量的,提供委托质检、计量单位的合格证明书。 四、严格年度检查标准及档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检查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整改不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基本合格专用章或予以注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注销。其中: (一)经年度检查符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二条10项内容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二)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的,为基本合格,要限期整改: 1
6、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不齐全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2、煤炭经营资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3、与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未签订2012年度委托协议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4、煤炭经营企业当年度未达到规定经营规模的,整改期为一年; 5、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书或有效的租赁、联营场地合同证明书不全,或租赁、联营场地合同已到期而未续签租赁、联营合同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6、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
7、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7、经营煤炭的种类、质量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 (三)经年度检查有下列行为的,为不合格,应予以注销: 1、达不到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与准入工作的通知》(鲁经营字[2010]3号)规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取证条件的; 2、无合法、有效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 3、储煤场地发生变更而无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的; 4、年度没有开展煤炭经营业务或不能正常经营的;
8、5、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的; 6、严重违反省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本年度内连续三次及以上未报,或经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检查,连续两次以上虚报、瞒报煤炭经营情况的; 7、有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8、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的; 9、拒绝接受年度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凡不按期参加年度检查的,一律按不通过年检予以注销。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不参加年检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收回《煤炭经营资格证》,通
9、知省工商局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五、严格执行总量宏观控制标准 1、各市要将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十一五”规划目标,层层分解到县(市、区),并报省煤炭局备案。凡未将“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的,一律不予年度检查。 2、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控制规划目标的市,按减10增8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但煤炭经营企业总量不得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其中,目前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已控制在规划目标95%的市,在现有基础上按减1增1安排2012年度新增指标; 3、不能完成煤炭经营企业数量“十一五”控制规划目标的市,要加大压减力度,按减10增3安排2
10、012年度新增指标,但煤炭经营企业数量不得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15%。对煤炭经营企业数量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15%的市,一律不予年检。凡没有淘汰和退出煤炭经营企业的市,一律不安排增量指标。 4、加大煤炭经营企业整合重组力度,2012年全部淘汰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煤炭经营企业。目前严重超国家“十一五”规划目标的XX市、XX市、XX县区、XX市、XX市、XX市,对2011年度达不到最低经营规模的企业,按三合一的比例整合重组,予以年检。 六、严格年度检查程序和时间 (一)年度检查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程序。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实行企业自检、市煤炭经营监管
11、部门初检、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完成初检后,要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报告年检工作情况,提出对所属煤炭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意见。 1、自检。煤炭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表》,上报负责组织年度检查的上一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 2、全面检查: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初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逐企业提出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及年检结论,填写《煤炭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 3、抽检。
12、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XX市、XX市、XX县区、XX市、XX市、XX市和煤炭经营企业过百家的县(市、区),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确定等次与上报等次不符超过20%的,有关市应重新进行全面初检; 4、处置。凡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通知书,并组织整改验收;经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为不合格、整改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省煤炭工业局不再组织审查,核准为不合格予以淘汰。 煤炭经营批发企业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报省煤炭局统一组织终审;煤炭经营零售和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原则
13、上由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局备案。 (二)年度检查时间。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每年1月1日开始,4月底结束。其中,1月份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时间;2月1日至3月15日,为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检时间;3月16日至4月底,为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准时间。根据各市年度检查进展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将于2月1日起组织抽检。省煤炭工业局于1月16日至2月16日,组织省属煤炭经营企业年检工作。 七、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的领导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检查工作,是规范和加强煤炭经营监管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标准,认真组织,确保年度检查质量,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检查任务。 为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检查结束后,省煤炭工业局将在《山东煤炭网》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予以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 XX省煤炭工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8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