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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局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环卫局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

2、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其他建设工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事先将建设工程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提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帘核的项目,审核意见应报送市环境卫

3、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或接议定的时间予以验收。隐蔽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预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复土。 验收不合格的,须改正后再次验收。强行启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自行负责垃圾,粪便的清除、清运和环境保洁。 第七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逾期末验收又来答复的,视作验收合格。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证

4、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效。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上堆物、搭建、涂写或刻画,影响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违反者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所在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需迁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选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落实重建措施。 第十一条损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应按值向产权单位赔偿;市民有权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损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需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二条搭建的临时用房和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配置本工地所需的与产生粪便、垃圾量相适应的符合坏境卫生作业要求的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 未按规定配置而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建议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治。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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