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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章制度.docx

1、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公路建设

2、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3、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

4、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通过资信登记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路工程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资质证书; (三)近五

5、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的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

6、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由交通部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3至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的,申报时间以及

7、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

8、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

9、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二)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三)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资

10、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一)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至2年资信登记: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2、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4、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发生前条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单位

11、违规行为发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向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和暂停资金拨付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恢复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被取消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申请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地区、行业保护,分割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由交通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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