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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规章制度改革.docx

1、 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这个词的含义似乎一目了然,但其确切的意思却很少有人知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这里面有三个关键词: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和集体所有。这说明农村宅基地只能为农村村民所拥有,而且其用途只能是建造住宅,无论如何他的权属都是集体所有。 前面提到农村宅基地只能为农村村民所拥有,但是这也是有例外的。具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形的,宅基地可以登记给城镇居民1.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的; 2.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第一种的意思是:你

2、曾经是农村户口,用宅基地建了房子,后面户口变成了其他类型,但前面建造的房子和占用的宅基地还是属于你的。第二种的意思是,你从别人那继承了农村的一套房子,由于这套房子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两者无法分离,因此这块宅基地也是属于你的。 农村宅基地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我们国家的土地权属制度了,在我国,土地的权属可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城镇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

3、所有,也就是说,不论你多有钱,多有权有势,你能得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一块土地是能真正归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其存在是为了保障农民能够有自己生活的场所。而正是由于这种无偿性,因此在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而其福利性主要体现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大家可以想象,若是对宅基地的大小不设限制,那可能农村会出现很多大宅、豪宅、甚至一户

4、多宅,很显然这是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的。 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申请获得宅基地的,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

5、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虽然可以申请,但是并不是所有申请者都能被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市场化改革长期相对滞后,其相关制度也很多都已经落后,因此宅基地制度在现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

6、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当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不足等;四是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存在问题,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导致用地不合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宅基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宅基地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2月27日经表决通过,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33个试点地区开始推行,试点期限将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

7、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启动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缓解征地矛盾、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改革,

8、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更成熟。试点地区在入市主体、入市方式和入市收益分配等方面积累了经验。截至今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宅基地制度改革还给农民带来更多红利。在试点地区,改革重点集中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住房财产权的抵押等方面。各试点地区还积极完善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提高了乡村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看来,移民政策不够优惠、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杯水车薪、农村危房改造有缺口。每项政策是零星分散的一片肉,但改革把这些分散的利好变成了一盘肉。 宅改推行已经过去了两年多,

9、取得了很多成果,收获了很多经验,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划出两条“红线”即: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此举主要是因为在前期试点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操之过急的情形,违背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这一初衷。现在不少农民实际上“亦工亦农”(在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又回到农村种地)或者“离土不离乡”(虽然不种地,但工作、人际关系等未离开乡村),对于这部分人群而言,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更是颠倒了改革的初衷,适当流转盘活宅基地对农民有利,但

10、是一旦农民失去土地,又无法在城市中真正扎根,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XX省XX县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为何这项重要改革在试点期限即将结束时延长1年。未来改革又将在哪些重点领域发力。信号一:需要更多时间深化积累推进。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说,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和综合效益显化尚需时间。 信号二:已开展的试点经验值得阶段性总结 信号三。完善立法与农村土地系统性改革将成重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剑认为,完善立法、构建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制度框架,将成为延长期内的重点任务之一。姜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为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创造一个相对平稳的社会氛围。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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