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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约谈整改规章制度(试行).docx

1、 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约谈整改制度(试行) 第一篇: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约谈整改制度(试行)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约谈整改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家卫计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执业医师法》及XX省卫计委《关于加强药品耗材和临床检查管理推进医疗费用控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医院决定加大对医院合理检查的管理督查的力度,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合理检查检验现象的发生,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检查检验及不合理使用耗材的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师科室主任、当事医生进行约谈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

2、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约谈人为分管院长、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开具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的医务人员、科室主任。 第四条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分管院长根据检查检验单使用监测及点评情况,对涉嫌不合理检查检验问题比较突出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检验检查的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涉嫌开具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3、 (二)诫勉约谈。分管院长主谈,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与: 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行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

4、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医务人员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第五条不合理检查检验单约谈由检查检验单动态监测及检查检验单点评结果公示通报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不合理检查检验单日常监测情况、点评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内容

5、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主谈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

6、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院纪检监察室;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

7、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六条本制度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师合理用药约谈制度XX市中心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大型医院巡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强重点药物监控管理,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情况,医院决定对

8、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谈部门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部门为纪检监察、药学部、医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重点监控药品消耗量靠前及上级文件要求约谈人员。 三、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 1、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非本科室主要职能用药)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

9、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2、对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3、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问题进行约谈。 (二)诫勉约谈。 1、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诫勉约谈; 2、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三)处分后约

10、谈。 1、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处分后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本人进行当面通知和约谈。 四、医师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排名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

11、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约谈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

12、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3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

13、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本制度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第三篇:合理用药医师约谈制度合理用药医师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号),《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避免给医患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医院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1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人为分管院长、药剂科和医务科及纪检监察室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分管院长根据药剂科和医务科检查合理用药情况汇报,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药剂科会同医务科负责人对

15、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二)诫勉约谈。分管院长主谈,药剂科、医务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与: 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行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 1 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

16、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医务人员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第五条合理用药医师约谈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即药剂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

17、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主谈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2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

18、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院党办;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

19、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第六条本制度由院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津安生〔2011〕10号 关于印发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市安全生产委

20、员会制定了《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立祥联系电话:28208931附件:(点击浏览) XX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

21、谈,是指上级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办局、下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上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约谈分级。 (一)市安委会负

22、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中央在津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提级或指定约谈。 (二)各区县安委会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各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第六条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

23、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第八条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24、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25、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

26、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十一条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有关约谈内容,应当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 XX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职务:约谈时间:年月日时分约谈地点:约谈原因及事项:□发生生

27、产安全事故 □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 □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其他 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见打√处):□身份证□书面汇报材料 □ 联系人:联系电话: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一份交被约谈人。 -6- 第五篇: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行)XX县区卫生监督局行政执法“劝诫、约谈”制度(试

28、行)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与管理相对人在执法活动中的相互沟通与联系,促进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简单粗糙执法行为而引发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对象及范围: 1、管理相对人或从业人员因内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轻微违法行为的; 2、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初次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单位; 3、执法人员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 4、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以及主办卫生监督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案件; 5、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经查实,领导批示

29、需要约谈的。 三、劝诫适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处罚条件的,可当场下发劝诫通知书,令其立即改正。 四、案件查处适用约谈事项的应向当事人下发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所需资料。 1 五、约谈时应由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会谈,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会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构成,会谈结束时会谈双方参加人员签字,同时下发“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复查。 六、整改期满后由主办监督人员进行复查,对已整改或消除影响者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七、对不按约谈通知要求进行约谈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依法从严查处。 八、对连续两次下发劝诫通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拒不进行整改的,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可申请立案,对其进行全方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节可合并处罚。 九、劝诫、约谈制度是否适用于处罚的前置内容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和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十、在执法活动中不得因受劝诫约谈制度而更改行政执法程序。 2 第18页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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