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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责任规章制度.docx

1、 财政局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理财,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财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为领导小组长。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分局各股室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第五条财政分局

2、是镇政府主管财政收支、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财务会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镇财政、集体资产、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管理规章、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镇级对村级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年度镇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向镇人代会汇报执行情况,并组织执行。 4、制定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集体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

3、收费和罚没收入和其它各项预算外收入,负责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镇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镇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拟订、执行全镇规定的财政开支标准,《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镇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基本建设财务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审核和监督管理财政性投资,管理镇政府采购工作。 7、贯彻、执行会计、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镇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

4、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对镇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投资项目、各村(居民)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委派,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8、指导管理会计工作,审批、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财会人员,指导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9、负责镇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统计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10、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第六条分局的主要执法范围: 1、单独执法范围。《预算法》、《会计法》、《农业税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

5、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库券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省《罚没财务管理条例》、《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政法律、法规、规章。 2、共同执法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

6、等法律、法规、规章。 3、配合其它部门执法范围。国家《保密法》、《档案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财政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分工: 1、分局长对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按规定,分局党支部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全面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3、各股(室)根据职能划分,规范职、权、责的范围、内容,建立起工作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内容、范围、

7、程序和主要职责。 4、分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联络员,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镇政府反馈情况。 第四章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第八条分局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人员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2、合理行政原则,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行为人可自由裁量事项,必须在法定界限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合理决定。 3、执法资格原则,执法人员必须是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8、并经过岗位培训,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4、行政执法案件登记原则,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和存档。 5、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对重大执法事项必须由主管领导召集各股(室)有关人员集体讨论。 第九条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制度: 1、分局作出审批、登记、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楚,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权限,处罚适当。 2、各股(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登记、许可各类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规定不具体的,可结合实际工作依法制定相应办事程序。 3、有关执法人员要以分局名

9、义,不得单独以执法股(室)、个人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具备一定形式的,应当采取法定形式;有期限规定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5、行政执法人员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把调查结果提交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行。 6、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五章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为保障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分局定期对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结果送镇政府。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要把执法依据、范围、

10、程序予以公开,其中,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事项的,要公开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符合法定条例的,必须及时办理;不予以办理的,一定说明理由。涉及收费的,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怠于职责、滥用职权、吃请索贿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行政处分。由于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分局作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分局作出赔偿后,依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财政分局自觉接受镇政府、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人

11、民群众的监督,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事项的,要认真受理、秉公办事,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财政分局年底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把其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评比的重要标准。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十六条构成行政过错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 2、

12、经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 3、经分局查实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 ⑴滥用、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⑵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处罚显失公正的。 ⑶其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分局发生应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过错,先由分局对上级部门承担行政责任,对受损害的相对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对构成过错的行政行为决定者、执行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违法行政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过错责任划分如下: 1、因执法

13、人员主观原因(汇报事实有误、隐瞒实情),导致决定者决定失误,造成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其中,能够而疏于分辨实情的,承担部分责任。 2、因行政行为决定者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过错的,由其承担责任。下级决定者、执法人员明知决定违法盲目执行的,承担次要责任。 3、应当经审批未审批的,由决定者、执法人员分担责任;经审批程序的,由审批决定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种类。a.内部批评教育。b.书面检查,通报批评。c.调离工作岗位。d.取消执法资格。e.党纪、政纪处分。f.辞退。 第二十条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认定过错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起15日内提出申诉,分局接受办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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