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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规章制度》.docx

1、 《医院财务制度》 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3、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

4、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

5、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

6、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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