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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规章制度.docx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广大旅客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实用本公司各部门、公司承包车主、所属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四条、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2、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

3、育工作。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第十一条、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公司安全委员

4、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参照补充条款执行。 XX县区隆达客运有限公司 第二篇: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

5、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

6、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

7、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

8、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

9、;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

10、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文明单位和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

11、防范生产事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单位”、“平安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篇:3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文件编号:aq-35-2014 版本号/修改次数:a/1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3.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3.4建设工程安

12、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4管理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5内容及要求 5.1责任倒查范围 5.1.1基层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5.1.2发生较大火灾、塌方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5.1.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5.1.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5.2责任倒查内容 15.2.1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

13、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2.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5.2.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5.2.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2.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

14、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2.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5.2.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2.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2.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5.2.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5.2.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2.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所有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5、,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14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2.15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倒查的程序 5.3.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3.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5.3.3安全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3.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3.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

16、查制度(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

17、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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