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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规章制度司法实践分析.docx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分析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全面开展,在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宽严相济、促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效果。但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树立其系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需进一步大力开展。同时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反悔、判决后上诉、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的地位不清等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解决。 【关键词】认罪认罚;司法实践;完善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新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到制度确定再到全面

2、推开,经历了数年的时间。至今其已成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项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在保障人权、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和诉讼经济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功效。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和不断完善,其效果和作用必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开展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中,全国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的领导部署下,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目前个别省市认罪认罚适用率高达80%以上。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为例,2019年6月至11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比例为72.8%,罪名涵盖了危险驾驶、盗窃、伤害、运输毒品、贪污受贿等几乎所有罪名,处理决定和刑期幅度从不起诉、单处罚金到

3、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效果 (一)使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到实处。过去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虽然享有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其更多体现为被动的参与权,与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尚有一些差距。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享有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同时享有对其最重要的实体权利——量刑建议的协商权,真正体现了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而反复协商的情况。笔者遇到的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因幅度建议的最低刑期与其预期仅相差一个月而与检

4、察机关反复协商达7次。 (二)有效改善了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的“严厉有余而宽缓不足”的情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坦白从宽的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从宽的权利和机会,为一些情节较轻而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赔偿取得谅解的轻微刑事犯罪强制措施采取与变更、适用酌定不起诉和缓刑进一步奠定了基础。以笔者所在的院为例,2019年不起诉的人数接近100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酌定不起诉。建议和适用缓刑的比例也有较大提升。 (三)使检察机关更加注重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过去一些检察人员不太重视量刑建议工作,只看重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方面,错误地认为量刑是法官的事情,更

5、有甚者认为过多的提量刑建议可能有损法官的裁判权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以来,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刑期的合理预期权,要求检察机关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确定和相对确定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罚金数额。此点极大地促进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性,对于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发展起到了深远影响。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19年6月至11月,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7%。 (四)切实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质量。2019年6月至11月,笔者所在的院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起诉的比例达到77.6%。审查报告的简化制作和举证、质证、法庭辩

6、论等庭审程序的简化,乃至速裁程序的集中开庭、集中审理,大幅缩减了审查、审理的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够更多的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对于提升整体案件质量有较大的帮助。 三、当前司法实践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可能出于对新生事物的了解、认知不足,当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律职业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如办理案件过程中,还有一些诉讼参与人在询问、疑惑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需要明确,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只要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司法机关依法

7、作出的、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处罚,就应当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并且一般应当从轻,极少数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应当慎重把握从宽。不能因为人为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 (二)不能错误地认为大量适用认罪认罚会增加检察机关的负担而不开展。过去个别检察人员错误的认为大量开展认罪认罚会加重工作负担,既要研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还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协商,同时还要额外的制作相关文书、开具介绍信带辩护人进出看守所,一些案件还要反复跑看守所二次以上,有时还遇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而辩护人不接受或者相反的情况,需要耗费很多精力,不如“一诉了之”。上述观念是极为错误

8、的,不仅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与实际情况不符。需及时加以纠正,并积极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值班律师的角色和参与程度,增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客观性、公正性。当前司法实践中,个别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以不了解认罪认罚的内容、检察机关和值班律师未向其充分说明、提供帮助为由反悔。虽然其理由不符合实际,但也带来了如何进一步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客观性,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享有知情权、获得法律帮助权的思考。可通过进一步提高值班律师的费用标准、保障其阅卷、会

9、见及表达意见的权利,为其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并将其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知晓情况及意见记录在案,并由检察人员、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同时最好在有视频监控的环境中进行。 (二)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被告人上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应规范抗诉工作。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后宣判的案件,被告人反悔并提出上诉,则其之前因为认罪认罚而享有的从宽处理的待遇不再有效,其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也与之前有所不同。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研究,依法、规范行使抗诉权,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有效、正确贯彻实施。 (三)建议进一步明确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的角色、地

10、位,在与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相冲突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实践中,曾遇到这种情况:一案4人的非法经营案件,4名嫌疑人均认罪,也都愿意接受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相对合理的幅度量刑建议,其中3名嫌疑人的辩护人也予以认可,但另外1名嫌疑人的辩护人坚持认为不合理。在查询了同类判决后进一步证实量刑建议合理后,其仍然不认可。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那么其刑期就可能高于其他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建议进一步明确辩护人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获得从宽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卞建林,刘华英.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机制[j].河南社会科学,2019(02). [2]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比较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8(03).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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