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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章制度的创新思路 .docx

1、 论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的创新思路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法规制度汇编 一、政治、组织人事纪律 (一)关于民主集中制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2、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二点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搞个人专断。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八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

3、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 1 (二)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不准封官许愿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封官许愿、请客送礼等手段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不准跑官、买官、卖官。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粤发"1996"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

4、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中组发"2001"9号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02"7号第六十五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

5、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三)关于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对个人收入、收受礼品及其它重大事项拒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三十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6、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中办发"1995"8号第三条、第六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收入: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 2、社会团体、事

7、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经国家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党务、工会等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级以上(含副厂长、副经理级,下同)领导干部;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招聘的副经理级以上的领导干部; 5、上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任副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6、上述人员中已经退(离)休被返聘和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按要求填报,不得指定有关部门或人员代为填报。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8、 粤纪发"1995"17号 3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9、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办发"1997"3号 二、礼品(礼金) (一)关于收受“红包”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

10、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中纪发"2006"6号 4不准违反规定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私人

11、索要经济赞助;不准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五条 “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一千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一千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五千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

12、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一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处。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粤办发"2001"15号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13、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关于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二十四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 粤纪发"2005"

14、34号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三)关于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十三条

15、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三、赌博 (一)关于参与赌博(特别是公款赌博) 党员和公职人员。(1)严禁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打麻将;(2)严禁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打麻将;(3)严禁与管理对象以各种形式赌博;(4)严禁在公共场所以各种形式赌博;(5)严禁在国(境)外参与赌博。 凡违反上述规定

16、第(1)、(2)、(3)、(4)条之一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凡违反上述规定第(5)条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其直接领导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发"2005"1号 (二)关于出入境管理 不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有外国或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它出国出境证件;不准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度假、探亲及办私事;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保

17、管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 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本人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要求外商或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不准在公务出访中违反规定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粤发"1996"1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经商获取私利 (一)关于个人投资、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7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

18、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七条 (二)关于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规定如下: 1、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2、不准从

19、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 3、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 4、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5、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中纪发"2001"2号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购房、建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

20、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制度,利用职权作出对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利的决定或裁决。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

21、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五、公务消费 (一)关于公务用车管理 党政机关汽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

22、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地方党政机关由省的主管部门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厅字"1999"5号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对工作用车及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不准违反规定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个人使用的小汽车;不准在机关、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购买小汽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车办私事。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十 九、二十条 9不准

23、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 不得干涉、阻挠执法机关查处、收缴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违者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机动车辆的通知》 粤纪发"2003"38号 不准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不准长期借用非任职单位或占用非主要任职单位的车辆或编制;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原则上五年内不准更换公务用车;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特种车号牌;工作调动时不准车随人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工作单位车辆的,借用期不得超过三十天;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个人不准占用公务用车。 对未经审

24、批擅自配备或更换公务用车的,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违反定编管理规定购买的车辆,一律予以没收;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的,除缴清相关费用外,还要追究用车人的纪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和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关于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党廉办发"2006"2号 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二)关于娱乐 不准

25、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接受与公务有关的个人或团体赠送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证;不准要求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二十二条 10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三)关于旅游 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旅游;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费度假

26、 ——《XX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粤发"1996"18号第二十三条 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中纪发"2005"8号 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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