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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科学技术发展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精神,现就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沪府〔〕1号)若干配套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政府科技投入和管理 (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年,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平均比例达到5%。在政府科技投入总量中,通过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等形式,统筹安排各项政策资金需求。

2、 (二)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市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国家重大专项、本市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专项等的实施。区县财政科技专项投入要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实施。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对符合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能迅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对重大专项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经市政

3、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五)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技术中心、购买国外先进研发设备等,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5、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七)切实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国有重点制造类企业集团要制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逐步达到5%以上。将研发投入、品牌创新、专利授权和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人才队伍建设等,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支持多种所有制企业推进自主创新。民营、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均可公平

6、参与申报地方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创造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品牌。中方企业在扩大合资合作中,要更加注重对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九)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增强产学研创新合力 (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联合建设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科研机构从事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等,由

7、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发展。 (十一)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拓展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资源整合,构筑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

8、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深化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创新机制。改革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和科研人员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应用导向。推进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对其日常运行经费、重大装备基础设施、保持学科持续发展等给予稳定支持。 (十三)提升高新技术园区自主创新载体功能。深入实施“聚焦张江”战略,通过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加快工业园区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基地建设。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落户

9、本市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给予配套支持。推进生命健康、城市生态、计量标准等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机制。 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研发支持;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十六)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力度。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科技

10、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五、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鼓励外方与国内企业联合投标。 (十八

11、建立多层次的项目业主风险共担机制。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六、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十九)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

12、购和订购。 七、改善投融资环境 (二十一)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由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额匹配,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救助。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管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二)拓宽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政府性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项目代偿损失,由贷款担保损失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在

13、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推进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软贷款力度。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二十三)加快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为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提供平台。完善科技创新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办法,加快股权流动。 (二十四)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完善本市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立科技、中小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管理、产权交易等部门对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创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推进信用产品使用。

14、 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五)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著(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 (二十六)按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权属和收益分配。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二十七)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专利权所有

15、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 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施专利管理专业工程师计划,纳入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

16、系列。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建立市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二十九)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市重点产品出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监测、研究和通报。整合质量技监、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知识产权服务中心、wto咨询中心等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和服务信息平台功能。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人力资本投入,由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支持领军人才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自主选题立项中创新创业。 (三十一)

17、加快集聚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申请办理《市居住证》。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三十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及时发布本市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开发目录。对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特殊困难等,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已办理居住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沪就读、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对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

18、目组建的企业,引进主要投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市居住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加快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支持劳动者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三十三)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分配和奖酬力度。本市政府性科研项目经费在保证科研硬件投入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用于人力成本支出的比例。 制定企业对技术、管理骨干进行期股、期权激励的实施、登记办法。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19、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等荣誉的人员,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对在科教兴市主战略实施中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由政府奖励基金给予奖励。 (三十四)加强素质教育和科普宣传。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大力开展群众性发明、革新等创新活动。结合学校教学改革,探索中小学开放式、探究型科技教育模式。加快科普基地网络和功能建设。加大本市媒体宣传科普的力度。 十、完善推进落实机制 (三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科技投入、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区县科技创新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 (三十六)确保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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